檢察院和公安局哪個大_檢察院是政府部門嗎?
特邀律師
作為文科專業出身的我,很多同學都在公檢法工作,在普通人眼中,公檢法都屬于政法口,都是權力部門,每年公務員考試競爭也是十分激烈。考公安局?還是考法院?我個人更傾向選擇法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考試難易程度
如果是法律專業,并且已經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法院更有優勢;如果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相對而言,公安局由于招聘崗位多,招聘專業分布也較廣,競爭程度不如法院激烈,錄取分數也相對較低。
第二、工資待遇
司法體制改革后,法院的工資改為省統管,基本工資按省直標準,津補貼和績效等其他收入按地方標準執行。如果在法院屬于員額制法官,基本工資要遠遠高于同級別其他公務員,其他司法輔助人員的基本工資也不低。
公安局主要是比其他公務員多了加班、執勤以及警銜補貼,對于普通科員來說,二者的工資差別不大,但要比員額制法院少一大截。
第三、工作強度
法院工作量大,加班是家常便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公安局值班執勤多,尤其是在基層派出所任務更加繁重,有時候還有生命危險,比起法院強度要大很多。
我高中同學在區法院工作,剛上班時,他工資比我低,工作五年后,人家的收入遠遠高出我一大截啊。
在公務員隊伍中,法檢兩院的公務員工資待遇是最有優勢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工資待遇經費來源有保障。法檢兩院是我國獨立的司法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工資待遇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保障,參照省級標準核發,不受地方財政限制,在工資、福利等待遇上比地方公務員更有保障。這是法檢兩院公務員區別于地方公務員的最大優勢。
第二,工資待遇普遍比地方公務員高。這是公務員隊伍公認的事實。法檢兩院實行的是員額制管理,入額前后工資差別比較大。入額的法檢兩院員額法官和檢察官工資待遇一般比地方民警高20-30%,比地方普通公務員高50%,部分財政能力好的地區甚至可以翻倍。以小公所在的西部三線城市為例,普通機關公務員正科每月扣除五險兩金后到手的工資大概是4600左右,而員額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到7000+,收入接近翻倍。年終考核績效地方公務員2-3萬,法檢兩院員額法官或檢察官可以拿到3-4萬。算上各種收入差,法檢兩院員額法官和檢察官收入一年要比地方公務員多出四萬左右。這是入額的水平。如果不是入額的助理法官或檢察官,工資收入要比員額差上一大截但普遍也比地方公務員高出一兩千。最低的是從事行政后勤服務的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比助理法官和檢察官低,不過整體還是比地方公務員略高。
第三,工資待遇晉升有優勢。公務員的工資待遇與職務與職級直接掛鉤,提拔晉升的優勢可以直接與工資待遇劃等號。而這恰恰也是法檢兩院的優勢。一方面,與法檢兩院的平臺高有關系,法檢兩院的級別設置與地方副職平級,比如省級法檢兩院是副部級,地市則是副廳級,單位級別高,晉升自然快;另一方面,法檢兩院的人數不多,同樣是平級機構,公安則要多得多,競爭激烈程度相對較低,晉升自然更容易。
綜合來看,法檢兩院公務員的工資待遇相比地方公務員,優勢非常明顯。其中以員額法官和檢察官更甚。如果有機會入額,是相當不錯的。現在難就難在入額。由于法檢兩院的員額名額相對固定,此前該入額的都已入額,名額基本已經用完,沒有入額的只能排隊等待,有一個等待周期,在這期間只能拿助理法官和檢察官的工資待遇,對新人來說相對煎熬。很多人進了兩院后因為久久等不到入額辭職的也不在少數。
檢察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它不屬于政府行政部門。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長期關注社會問題,愿意回答大家所提問題,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
公安和檢察院的關系是:同為司法機關,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檢察院在工作上履行監督公安機關的職能,主要監督公安機關在辦案中有無刑訊逼供等現象。
公安機關是我國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有兩方面職能),你所說的立案偵查應該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方面的職能。檢察院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監督機關,有權監督公安和法院的司法實踐,包括實體和程序方面,檢察院也有立案偵查的權力,但和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方面的職能有所不同,公安機關主要是側重《刑法》中所規定的如盜竊、搶劫、強奸、故意傷害、投毒、爆炸等方面的犯罪,而檢察院則主要是注重職務犯罪、反貪污受賄等方面的案件偵查,也就是說主要針對公權犯罪方面,檢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辦案,但要控制人員的時候就需要公安機關實施,檢察院沒有強制權,但是否需要逮捕的檢察院可以自己說了算。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刑事強制措施后如果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報請檢察機關批準同意才能執行逮捕。還有個區別就是,公安機關按照現行的我國的制度,是屬于同級人民政府下面的一個職能部門,和衛生局、教育局、建設局等局行相似,但有司法強制權,也就是我們說的抓人的權力,比其他職能部門權力大,而檢察院是獨立的,和法院一樣,“一府兩院”就是這么來的,和政府平級。不知道你懂了沒有。
從級別來說,公安局是比法院和檢察院低的,但是公安局管的都是非常切實的事情,所以能直接使用的權力蠻大的……
檢察院權力比法院大一點,因為他有監督法院的職能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偵查終結認為需要起訴時,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和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可以作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按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等。這種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是一種相互依賴、互為作用的關系,是唯物辯證法在訴訟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它對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訴訟中的主觀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錯誤,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廣義上看,也是對訴訟活動所進行的一種制約、制衡和約束;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更換,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職權行事。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三機關分工負責,就談不上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 互相配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任務。而不能互相封鎖、互相扯皮、互相刁難、彼此抵銷力量,影響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檢、法三機關也可能發生一些意見分歧,這是正常的,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依據事實和法律,求得統一的認識。 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要堅持原則,互相監督,發現錯誤及時提出或糾正,保證案件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互相制約的根據是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應當積極去辦。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就不能辦。違反國家法律的,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幫助有關單位改正,發揮制約的積極作用。決不能為了照顧關系,講情面,而放棄原則,給工作造成損失。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各行其責,各負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不能說哪個權利大,哪個權利小。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