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如何作為證據_電子郵件能算做證據嗎?
特邀律師
電子郵件作為數據電文,存在可修改可刪除等特性,如果其真實性得不到認可,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中很難作為有效的證據,除非對方認可。所以如果可能,建議最好是做電子郵件的公證,公證的電子郵件被采信的可能性非常高。 如果不做電子郵件的公證,建議舉證期內,提交能證明事件經過的完整的電子郵件的打印版,然后開庭時攜帶電腦,現場打開并登陸電子郵箱,向法庭演示電郵的發送記錄。這樣 也可能被采信。
電子郵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對于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p>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p>
一、電子郵件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二、起訴前,應該申請證據保全。因為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主要的問題是它的真偽性,只有經過鑒定和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申請證據保全,由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后可以作為自己有力的證據。
三、也可以當地的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一份《電子郵件書證意見書》來輔助下。
約定甲公司一個月后交付作品,某學校受到作品時三日內支付全部費用。
在制作過程中,因某學校多次修改短片,拖延付款時間,與甲公司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某學校支付制作費及違約金。在庭審中,甲公司提取了網上復制的電子郵件,證明甲公司已通過網絡傳遞和郵寄光盤的方式交付了作品,但交付的時間已超過了約定的時間,郵件內容顯示是因為某學校遲延提供作品素材導致甲公司交付作品延期,某學校應承擔違約責任。甲學校當庭交付了電子郵件,某學校卻當庭否認電子郵件內容,法庭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78條: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不予采信。最終只判決某學校支付制作費,但甲公司違約金的請求未得到支持。筆者認為,當今電子商務非常普遍,確實給交易帶來了快捷、方便、節約成本的好處,但在履行合同義務和要求權利的同時,應切記在交易的各個階段仍應采用書面的方式固定證據,避免訴訟中的被動局面,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同權益。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但是需要和其他證據相配合,單獨的電子郵件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微信證據
微信中的文字部分,可以直接截屏,作為文字證據提供。
微信中的語音部分,如果內容比較多,最好將語音內容轉換為文字,并經公證處進行公證。如果語音部分內容不多,可以由自己轉換成文字并向法庭提交。
目前北京的大多數法院是接受上述提交證據的方式的。
二、電子郵件證據
打印電子郵件的頁面作為作為文字證據提交。如果郵件中有附件,應當將附件的內容也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
三、手機短信證據
對于手機短信,可以直接截屏,作為文字證據提供。
注意事項:
1、開庭時,需要打開微信、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當庭核對。
2、如果微信中的內容很多,最好進行公證(包括把語音部分轉換成文字),否則開庭時質證時一是耽誤時間,二會手忙腳亂。
3、提交的微信和手機短信內容要包括雙方的談話內容,對一個談話主題要有連續的內容。
4、電子郵件要有雙方往來的內容。
你好 電子郵件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在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中叫電子數據。
第一可以截屏,第二可以錄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