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_勞務派遣制到底合理不合理?
特邀律師
公司絕對有直招的能力,可是公司沒有這么做,實際上我們從派遣公司的廣告就可以看出一些門道,這些廣告其實是分開做的,面向用人單位的是一種,面向勞動者的是另一種。
派遣公司在面向用人單位做廣告的時候,廣告里面明確的表述了正式工因為高福利和穩定的身份所產生的工作惰性,讓用人單位看罷,油然而生一種不可抗拒的誘惑。甚至還有的廣告詞用了一些侮辱性描述,已經被相關部門處罰,這里就不再引用。
同時,派遣公司面向勞動者的廣告則是夸大待遇,強調就業剛需,目的也是為了吸引勞動者。
也就是說,在這里面最有話語權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他們其實并沒有怎么表達意見,尤其是用人單位并沒有傾聽勞動者,畢竟派遣公司披上了一層外衣,大肆鼓吹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絕大部分用工風險,使雇傭關系和用工關系完全分離。
因為派遣公司的那句話:人,你盡管用,責任,我們承擔。于是用人單位也就信了。
用人單位確信的是,他們在這種用工關系中賺到了好處。
事實是不是這樣呢?
其實早在2010年,某個發達國家就對此作出研究調查,采訪了大量的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用工單位的高管把最核心的數據透露給記者,也就是說,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工所省下的那部分錢,確實帶給他們一定的增長,可是這些增長在幾年以后竟然被無形的消耗了。
是什么原因?
記者采訪了大量的派遣工,原來,派遣工因為與正式工的待遇上面的巨大差距,身份地位和福利的巨大差距,使他們對這份工作產生了厭倦與逃避,原本的責任心蕩然無存,在使用原材料的時候,用一桶丟一桶,而且極其不愛護那些昂貴的生產設備,這些昂貴的生產設備比沒有使用派遣工的時候壽命縮短了一半。
他們沒有主人翁的心態,在那些與別人協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環節上推諉不清,糾纏不下,把可以干活的時間用來推諉。
這就是當時很著名的一個節目,也就是證實了派遣工會對用人單位造成“反噬”。
為什么會這樣?因為人心畢竟是人心,當你知道你干的活比別人多,領的工資福利只有人家正式工的1/5的時候,你是否能平靜的默默接受這一切?
除非你能證明單位有意實施詐騙誘導致使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定協議,否則必須遵守契約精神。
此外,拒絕單位合理安排也被視為違約表現。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59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6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如果有效 你們是屬于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法稱的用人單位,公司是用工單位。但是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所以你們單位自己成立一個派遣公司,想自己單位派遣是違法的。
你要這么問的話肯定是合法的,合法就是在游戲規則內的。可是合法跟玩法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我之前發的帖子可能被技術性PB了,只有我自己能看到,所以我不如換一種說法。我就說說大家玩的最多的游戲,《王者榮耀》。
在2019年之前的排位賽,可以選4個射手和5個射手吧?是可以選的,選了以后是可以正常開賽的,可是大家是在一種什么樣的情況下選的4個到5個射手?是在忿忿不平的前提下這么做的,因為有的用射手的人,總是把輔助趕走,說他吃經濟。這就造成了原本一直玩輔助角色的玩家不高興了,干脆都選射手。
所以說2019年之前的排位賽,選4個和5個射手都是合乎游戲規則的,可是合乎游戲規則,就一定是被大家所擁護的嗎?
你去問問看,2019年之前誰希望在排位賽中遇到本隊的隊友選了4個或5個射手?
同理,勞務派遣也是合法的,可是誰希望被勞務派遣呢?
我被ping bi的那篇帖子里面有人說:取消派遣會有很多人會找不到工作。
實際上,我們這邊的保安有一些事跟物業直簽的,不是派遣公司的,這些保安拿多少工資?我想說的是,到手工資3500元。
所以說,取消派遣,他們會跟用人單位直簽,他們可以拿到更多,取消派遣之前他們從事什么工作,取消派遣之后他們一樣也從事什么工作,這個完全不矛盾的。取消派遣以后,高興的是這些苦命的孩子,這都看不出來嗎?
有的人為他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付出了青春,一去不復返。
派遣工們希望什么?派遣工們希望他們能夠對他們的孩子說,他們是做哪一行的。他們不希望他們將來的孩子問到他們是做哪一行的時候,他們說不出口。
也有一些年紀很大甚至偏老的派遣工了,他們在還沒退休之前,希望能夠得到一點安慰,哪怕只有一點。哪怕他領了一天的正式工的工資,領完這一天正式工的工資以后,他就退休了,但,這一天的工資對他來說,意義重大,這一天的工資對他來說就是名分,他在他的兒孫面前,終于可以說,終于可以說他是做哪一行的了。
為什么要談合不合理呢?直接說派遣公司違反了哪些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不就行了嗎?我們見過的勞務派遣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還少嗎?
先不要說2018年的《勞動法》,就說2009年的《勞動法》,本來就已經規定同工同酬,大企業或財政給正式工劃撥每月9000元預算,也給派遣公司9000元作為每個派遣工每月的預算,可是派遣工到手有多少啊?僅僅2000多,最多的3000。派遣公司吃的錢超過一半了,這還怎么同工同酬啊?
派遣公司除了想方設法克扣員工利益,他對社會還有什么貢獻嗎?
當一個勞務派遣工,付出了心血,在單位干了8年,干了9年,他突然間被叫到一個辦公室,一個所謂的人事經理,采用錯誤引導的方式,誘使、甚至脅迫派遣工,在自愿解除勞動協議書上簽字,目的就是以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后所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在這個事件里面,派遣工做出了違背自己意愿的錯誤意思表示,而派遣公司把那些補償款收入囊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已然坐實,屬于[涉嫌合同詐騙]了。
還有,派遣公司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往不該使用派遣工的崗位,派遣了大量派遣工,而且,派遣公司公然以無數個短期合同,代替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數一數看,勞務派遣公司究竟違反了多少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詐騙,這不屬于違法,而是屬于犯罪了。這就像逃稅一樣,他是屬于犯罪。
不信,你自己可以算一筆賬,有三百名工齡9年的員工,如果按照正常情況下被派遣公司解除合同,那么,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按照月工資3000來算,那就是[300×9×3000]= 8100000
呵呵,這筆補償款到哪兒去了,我就不說了。
怎樣?派遣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罄竹難書吧?
我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題主:《勞動法》是允許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異議和問題的,但是國家有關法律,對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
從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用工的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工的使用人數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說明。
國家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勞務派遣工的權利與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經”,卻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這才是當前勞務派遣工當中最大的矛盾問題。
一、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同工同酬。
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正是員工相同的待遇。并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說的那樣,基本工資同工同酬,那是不準確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這里已經非常明確的要求了用工單位,必須要提供,與正式職工相同的待遇條件,并不是說,只是同基本工資而其他不同。
所以,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來,國家是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但必須要保障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必須是同工同酬
可現實情況是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標準來執行,這才導致了廣大勞動者怨恨紛紛。
二、用工單位并不能無限制的使用派遣工。
國家法律,對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個明確的界定。根據國務院的有關具體規定,企業在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該企業正式員工的10%。
簡單舉例說明一下。假如甲企業,擁有500名正式員工,那么該企業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50人。
而且相關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通過這些內容又可以看出,國家對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并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有條件、有限制的使用。
可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和用工單位,都沒有按照這些限制條件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這種用工現象越來越更加的普遍化。
三、盡管國家對用工單位違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由于有關執法機關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不是,并沒有能夠遏制住勞務市場上的這種歪風邪氣。
客觀的說,國家從法律的制度層面上是已經非常的完備了。但是由于在具體的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上還存在不足,導致目前勞務市場上的派遣工違法現象較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決這個問題,國家還得從執行的力度上和處罰的力度上加強,讓那些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付出更大代價,加大企業違法的成本支出,以此來增強有關法律制度的威懾力。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沒有很好的執行力,那這樣的法律終將成為一紙空文。所以當前我國勞務市場上的派遣用工問題,從某種角度來說,其實是有關法律制度的執行力不足,沒有能夠讓勞動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實維護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四、勞務派遣用工制,其本身就處在一種非常尷尬的處境,或許廢除這種用工制度才是最好的選擇。
為什么這么說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不能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本單位派遣勞務派遣人員。
這就要求用工單位只能與那些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必然會被勞務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費用。
勞動合同法又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這就從制度上導致了勞務派遣工,根本就無法與用工單位的正是員工同工同酬,這兩者之間是一對無法調和的矛盾。所以,勞務派遣用工從制度上就存在一種尷尬的局面。
因此,勞務派遣用工,在處境上是非常矛盾而尷尬的。
現在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使用條件上,還是在人數的規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關的規定與界限。
這些用工單位,也沒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為勞務派遣人員支付薪資待遇,從而導致勞動者怨聲載道,紛紛不滿,強烈要求國家廢除這種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無法滿足老百姓的愿望,國家相關的職能部門,由于各種原因很難執行到位,那為何不順應勞動者的呼聲而廢除這種用工制度呢?
為了規范勞動力市場的用工,更好的滿足勞動者的需求,體現出真正的按勞分配原則,也許廢除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將是一件利大于弊的民生工程。
以上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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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是不能自己向本單位或本單位所屬單位遣派員工,也不能把派遣出去的員工再排給別的單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負的責任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