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使用用途_房屋租賃合同有什么作用的?
特邀律師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于轉讓出租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并于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因此,起草租賃合同應當注意一下幾點問題:一,要明確所要承租的房屋的具體地址,面積等信息,帶家具的要寫清楚房屋中都附帶什么家具,比較多的話可在合同后面附注。二,租賃期限要寫清楚,如果未約定租賃期限的話,則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三,租金及支付方式要明確具體,以免產生糾紛。四,出租期內,所產生的水、電、天然氣、物業等費用,要明確由誰負責繳納。如果需要裝修的話,一定要約定裝修條款;如果需要轉租,要約定轉租條款。律師提醒大家,起草合同是需要專業知識的,一份合同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況,因此,應當盡量委托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來進行起草,這樣才能發揮出一份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并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并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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