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出租房改變規劃用途_出租房屋有哪些用途?
特邀律師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 個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 個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主動行使解除權:(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所謂房屋用途,就是說該房的性質是住房還是經營性用房。《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出租方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出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租賃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是無效合同。延伸補充: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房屋用途的途徑是什么如果需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可以召集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此問題。在征得業主大會和鄰居的同意后,還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并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對于小區內的私搭亂連、亂停車輛、在房屋共同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有綠地或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居住小區景觀、制造噪聲擾民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都有權加以制止。 二、變更土地用途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承租人能否改變房屋用途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無論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不能隨意改變房屋或土地的通途,如需改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獲得相關行政部門批準。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仍然要求繼續承租該出租房并且拒不搬離該房屋,出租人卻已經準備將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時,要看租賃合同是否對續租問題進行了相關約定。
如果合同有約定,則遵從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則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該房屋的權利。
如果出租人將該房屋另作他用,不再進行出租的話,出租人有權要求與承租人終止房屋租賃關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搬離該出租房,并且按照雙方的約定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者達到約定的狀態。
如果承租人拒不搬離該房,則出租人可以先與之協商;協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并支付逾期返還房屋階段的房屋使用費。
首先發給承租人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時交還房屋,如果對方拒不接受,可以要求街道辦事處和物業一起送達或者公證送達,如果承租人仍然不愿意搬出則可提出侵權之訴,要求其返還房屋。
租賃房屋的用途,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求,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的分類。簡單地可以將其分為居家、公司、美容、餐飲等等。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二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出租人可以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檢查,但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