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立遺囑財產分割_父母沒有立遺囑財產如何分配?
特邀律師
很多有錢的人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子女因遺產繼承而產生糾紛,就會在自己頭腦還清醒的狀態之下事先立好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明細劃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因為措辭不夠嚴謹而產生歧義,最終被判斷無效。
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清楚,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那么在立遺囑之人去世之后,就有可以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正規遺囑包涵的內容如下:
1、立遺囑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等以及證明身份的證件;
2、立遺囑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信息;
5、遺囑收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6、對財務等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7、遺囑處分的財政狀況,包括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情況;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
9、有遺囑執行人的,要寫清楚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
10、遺囑制作的時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滿足以上10條內容的遺囑才能稱為具有法律效能的遺囑。所以說遺囑是嚴謹的,要想做到財產的分配嚴謹就不能寫“所有財產歸誰”這樣的話語,要把名下的財產進行明細化處理,再把每一項財產細分到遺產收益人頭上,就不會出現歧義。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有這方面需要的朋友帶來幫助!
遺囑一旦作出即成立,但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遺囑上的財產是預期利益,不是既得財產。未生效不能做財產分割。
題主所提的問題是,父母立了遺囑,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離婚時父母健在,即該遺囑還未生效,因此該對夫妻離婚時,父母的財產仍是父母的,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另外,從遺囑內容上來考慮,1、如果遺囑內容未明確說明每個子女(包過兒媳女婿)繼承遺產的份額,按照傳統及現有國情,即該遺產系分配給其親生子女,按其親生子女的人數(按戶)進行遺產分配,而不是按子女及兒子女婿的數量進行分配的,這種情況下離婚時父母健在,即該遺囑還未生效時離婚,離婚后兒媳或女婿不能分割這部分財產;
2、如果遺囑內容明確指明了每個子女及兒媳、女婿所分得的份額,離婚時該遺囑還未生效,不能分割,若離婚后被繼承人沒有修改遺囑,當被繼承人死亡,該遺囑生效,即使該對夫妻離婚,繼承人可以按照該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老人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中這樣規定法定繼承的: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訴訟。
擴展資料
繼承權公證的流程
遺囑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參考資料來源:
兒子女兒都享有同等權益,也就是都有同樣的繼承權。遺腹女兒更不可能對父親造成傷害,父親無權剝奪她的繼承權。若父親重男輕女剝奪女兒繼承權那是非法的,該遺囑屬無效遺囑??筛鶕^承法分割遺產。
只是說明一下,我非律師,不懂法,只是根據常理發表個人看法,一切遵照法律法規辦亊。同時最重要的是做一下親子鑒定,不管兒子和女兒是否是死者親生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前提是生前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但訂立遺囑首先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即使之后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民事行為能力,后來喪失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只能處分的個人財產;
(3)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表示,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其次,訂立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5種遺囑形式。
現實中許多遺囑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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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房產歸一個子女所有。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可以起訴父母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父母遺留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有效的,判決房屋歸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可以持法院判決書辦理房屋繼承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無效的或者部分無效的根據案情決定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比如父母生前立有數份遺囑,原告所持遺囑在先,其他子女所持遺囑在后,法院會判決房屋歸其他子女。比如父母生前立遺囑時,精神狀況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所持遺囑無效,法院會判決房屋按法定繼承。再比如,父母所立遺囑未給他們生前贍養或撫養的無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人保留份額的,遺產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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