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_仲裁中可否提出回避請求?
特邀律師
您好啊!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從上條可以看出,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反請求應該在答辯期內提出,否則答辯期滿再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就會被要求另行申請仲裁。那么勞動仲裁的答辯期是什么時候到什么時候呢?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也就是說,被申請人想提出反請求之后,最好是在受到仲裁申請書之后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反請求申請書。希望回答可以幫得上您,有其他問題可以私信我。
仲裁回避申請書所涉及相關事項解釋如下: 回避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及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相關證據資料 回避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市××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b,男,××律師事務所 請求事項及理由: 申請人與××市××廠××產品購銷合同爭議,已為××市仲裁委員會受理,并由仲裁庭審理。據悉,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b曾在案件被受理后與××廠的負責人等一起在××市××大酒店吃飯。此事實為申請人下屬職工c在該酒店所見,可予以證明。 為防止不公正仲裁,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4條之規定,特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該仲裁員退出本案仲裁活動,并另行指定仲裁員審理本案。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員回避,首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對仲裁員提出回避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開庭后才知道的,應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審終結前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法律未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限,從實踐中看,當事人可以在實體答辯前提出仲裁員回避。 其次,當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請中說明理由并附具相應的證據。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申請仲裁員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保證仲裁員獨立公正的重要保障。當事人應積極正當地行使這一權利。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利害關系包含的范圍較廣,如同班同學關系、較密切的師生關系、在庭審中表現出來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導致仲裁員被回避。
1.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機構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3.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7.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會主持調解,當事人應當全面考慮案件的處理結果,選擇是否進行調解。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34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對于普通的師生關系如果嚴重不到或無法證明確實存在影響公正的事由,那么一般是不予回避的,但若該兩人曾經有戀愛關系,則是存在影響公正的正當事由的
簡介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員退出仲裁案件審理的一項制度。
1.仲裁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我國仲裁法第34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回避的形式。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員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回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回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2)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回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我國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回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仲裁員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據仲裁法第37條的規定,仲裁員因回避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但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