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_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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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的勞動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四)確認勞動關系的;(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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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答:以下方面,勞動者去了也白去,仲裁的人根本不受理!
一、企業沒有在當地登記注冊的:
比如前幾天,有兩個工友在佛山工作,公司是湖南茶陵縣的一家企業,企業在佛山設的分公司或辦事處。
當工友發生勞動爭議去佛山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勞動部門卻說查無此企業,不予受理,要求勞動者去企業注冊地,即湖南茶陵縣去!
這兩個勞動者因嫌路途遙遠,就放棄了! 但明明有規定,勞動者是可以在勞動履行地,或企業注冊地申請勞動仲裁!但當地有關人員怕麻煩,就是不受理,致使勞動者仲裁無門!
二、關于補繳社保或公積金方面的:
我有一個老鄉,單位繳了一年社保,他想讓單位把前三年未繳的一起補繳!可勞動仲裁的又不受理,而推到社保。可社保又無強制力,推來推去!他跑了十多趟還沒個頭緒,只得放棄了! 規章都有,但不執行,推三阻四,勞動者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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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參加社保,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費。但是,追繳社保費是行政部門的職責,不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一、法院受理社保糾紛的條件很苛刻,幾乎很難達到。《最高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規定,法院受理社保待遇糾紛的條件有:
-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 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
- 職工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你的情況,應該不符合以上條件,所以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并且,社保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是不會受理的。
二、法律法規將追繳社保費的職責賦予行政部門,司法權不宜介入行政領域對追繳社保費實施干預。
-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即負有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不辦理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給出罰款的處罰。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社保費征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加收滯納金;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保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從以上可知,國家法律法規已將社保費征繳權力和職能賦予行政部門,社保費征繳帶有社會管理性質,屬于行政部門的職權,司法權不宜強行介入。
三、在現行社保費管理體制下,職工應當向社保部門或稅務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
- 對于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如果職工達到了退休年齡,社保費不能補繳,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對于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且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向當地人社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 對于已經辦理社保登記,用人單位欠繳少繳社保費的,職工可以向社保費征繳機構或者稅務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和滯納金。
- 職工也可以自行補繳社保費,再以用人單位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返還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那一部分社保費。
- 職工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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