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沒簽勞動合同補簽_沒簽勞動合同,后來補簽的.可以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 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后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來源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復印,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復印,方法同上。 有合同,是不能再補簽的,除非用人單位愿意。
謝邀!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者被單位辭退,首先確定自己沒有過錯,比如是否嚴重違反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嚴重損失等等;如果勞動者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鑒訂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書面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另外勞動者可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所在單位足額補繳社保費用或者賠償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損失;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視為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兩年后又補簽了勞動合同,因此這款規定己失去意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對來說處于弱勢一方,因此當用人單位無合法的理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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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單位二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二年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五年固定合同是無效合同。勞動者應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補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可將二年的社保補繳,這對勞動者來說,主張自已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
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從勞動者工作之日起兩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關系,就是為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簽訂五年固定合同,期滿后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都是違法合同,實屬無效。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才是重點。
勞動法實施細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可以補簽,你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了之后,對于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你好,公司未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被公司辭退是兩個概念,沒有必然聯系,所以談不上二倍工資的賠償事宜。你的意思我明白,但你的問題問的不夠專業,接下來我將系統地解答你的疑惑。
未簽合同,員工不一定能獲得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員工入職一家公司的第一年未簽合同,不管員工有沒有被公司辭退,都可以要求公司從員工入職的第二個月起到合同滿一年的時段內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比如,員工A從2018年1月1日入職一家公司,到2019年1月1號都沒有簽合同,那么員工A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這之間的11個月的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
如果員工在同一個公司干了幾年了,比如員工B在一家公司干了三年,都沒有簽勞動合同。那么,員工是無法主張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在這種情況下會視為公司已經與員工B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員工B如果再主張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會被公司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提出抗辯主張,那么法律將支持公司。
所以,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一定都能獲得二倍工資。關鍵還是要看未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否超過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被公司辭退,員工也不一定能獲得補償,更不一定能獲得二倍工資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犯了大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公司辭退員工就是合法行為,這種辭退無需支付員工任何補償。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沒有犯什么錯,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無故被公司辭退的,這屬于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
最后,無論是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補償或者是被辭退的賠償,員工都需要提前做一件事,那就是首先要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才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事宜。再沒有確認員工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談賠償都是虛的。
如果你補簽訂的合同日期是從開始工作開始,就沒有補償,要是從實際簽訂日期開始,則可以要求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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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公司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待遇可以參照之前的合同。如果過了一個月,仍然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為防止公司以簽訂短期書面合同,到期后不簽書面合同,大部分地區均支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書面合同,繼續用工的,超出一個月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不排除某些地區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要具體對待。
再次,如果超出一年,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立即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要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最后,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如果未簽訂的狀態持續到現在,對于雙倍工資部分,可以從現在往前倒,一年以內的可以計算。超過一年的,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則不能再主張。
那你明白了嗎?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的話,歡迎關注。
后來又補簽的,只要合同反映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愿,且合法,就有效。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直到簽訂勞動合同時止,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才能夠約定6個月,合同期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超過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超過部分的工資應當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