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能賣嗎_如果房產證上加孩子名字可以賣嗎?
特邀律師
答: 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應該可以賣的 節日快樂 合家歡樂
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售房屋這類重大事情需要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同意(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父母)。
而《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所以,關鍵就是要看監護人(父母)出售子女的房產是否“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果不是就不可買賣。
房產證上有我和未成年兒子的名字,是不可以賣的;因為國家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加上未成年人是沒有民事行為的,在未成年人沒有滿18周歲前,房產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包括其中的監護人,是不能對未成的房產買賣、抵押貸款的。即使你要賣,也不能過戶的,銀行也不會受理的。要變賣未成年的房產,只有等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時,就可以賣了。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一般不會拍賣,因為要保留被執行人的必要生活資料。反之則不然。且如果房產證上有你們兩個人的名字,法院要進行拍賣還要征求您孩子的意見。若,你孩子未成年且這套房子不是你的唯一住房,法院可能會予以拍賣。
未成年人的房產證進行過戶或者加名他人都不可以。辦理未成年人名字房產證,如果在房產證添加其他人名字,被添加人就是住房共有人,這樣未成年人名下房產份額就勢必減少,對未成年人權益形成損害。這樣是不會被允許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房產證是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賣,但是有一定的限制。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子女購買房產不需子女單獨授權,手續也比較簡單,但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前提必須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按《民法通則》第18條“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那就應當由該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房產也不能設定抵押,因為一旦抵押權人處分了抵押的房產會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這類房產禁止抵押。購買屬于未成年人的房產,只有未成年人的簽字或者監護人的簽字是不行的,必需要子女與父母都要簽字。
一般來說,如果房產證上有子女的名字: 子女未成年時,除為了孩子的利益外,不得處置,買賣時必須經過小孩的同意,是因為作為小孩的監護人,必須證明買賣是為了利于小孩不損害其利益。
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寫未成年人的名字:
1、在該房屋為一次性全額受讓的前提下,房產證可以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2、辦理該項時:應當由其監護人(父母等)代為申請登記: (1)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 (2)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