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合同和預約合同_預定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認定當事人之間形成本約還是預約,不能僅依協議約定,而應綜合審查相關協議約定內容及當事人嗣后為達成交易進行的磋商和有關履行行為等事實,從中探尋當事人真實意思,并據此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性質作出準確界定。
不一樣,一個是預約合同,一個是本約合同。
目前我國立法上僅通過司法解釋承認了預約合同之存在,對于預約合同的界定、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及其法律效力均未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只要不違返相關法律,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合同有預約和本約之分
它們是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來劃分的。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未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簡稱預約;本約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和本約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預約與本約有下列差別: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后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5條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條解釋實際上將商品房買賣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即認定其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該條解釋為了保護認購人即買受人的利益,即規定了預約轉化為本約的條件,從而使認購人的權利保護變得“有法可依”。
我沒學法,也不懂法。但以我個人的認識,預約合同,就是兩家或兩個單位,制訂本約合同的前體(也就是預約的時間),去完善本約合同的章節和條文。預約合同,不能受法律去約束,去追求。只能從人性化和理性化去認識。守信與不守信的問題。本約合同看是怎樣制訂的,如是"定”字,就是一定了。可以依法律行條文一切,否則就是違法……。如果是"訂"字,形成的合同文書,如違犯章節,那就和諧再談,因沒產生一定的法保關系。總之中國的法律仍沒建全,哲理說不清。只能讓法官權偉人士和專家說了算吧……。不好意思,小民是法盲,胡倫一番算了……。
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義務。預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雙務預約。
本約。又稱本合同,指為通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區分預約與本約的目的在于,明確二者具有不同的訂約目的和法律效力。
預約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將來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不發生實體權利義務。
而本約的目的和效力則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
理論上,民事主體對未來訂立合同而達成的合意,稱作預約合同,最終訂立的合同,稱作本約合同。
以買賣合同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是按意思表示的方向性區分的,一、契約: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可為多人)為方向相對的意思表示,就為契約行為。比如討價還價達成的,因此買賣合同一般屬于這種語境下的契約二、合同:如果多人為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就為合同行為。比如合資設立公司,因此合資經營合同一般屬于這種語境下的合同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還是承認這一稱謂的,但大陸的民法理論已經用合同取代了契約,原來的合同行為被稱為共同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現在已不作這種區分,統稱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