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_免征增值稅,賬務處理如何做?
特邀律師
因貴公司免征增值稅,所以一定是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時: 借現金103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3 月底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3 貸補貼收入3 再借補貼收入3 貸本年利潤3直接減免增值稅當然要對減免稅款進行專門的會計核算: 第一,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要求納稅人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第二,按照增值稅的設計原理,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價款與稅額相分離; 第三,直接減免增值稅進行專門的會計核算,可避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與利潤表主營業務收入(含增值稅)不一致,避免稅務機關監控異常預警; 第四,直接減免增值稅進行專門的會計核算,方面納稅人和稅務部門統計減免增值稅的具體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月份終了時,將應免稅的銷售收入折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按6%或4%的征收率計算免征增值稅稅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補貼收入 2.一般納稅人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部分產品(商品)免稅。 月份終了,按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減去按稅法規定方法計算的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其差額即為當月銷售免稅貨物應免征的稅額。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銷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增值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全部產品(商品)免稅。 如果按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全部產品(商品)都免稅,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參照上年度實現的增值率計算出增值額(產銷較均衡的企業也可以按月用“購進扣稅法”計算),并將其折算為不含稅增值額,然后依適用稅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稅稅額;零售商業企業(批發企業可比照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銷售直接免稅商品已實現的進銷差價折算為不含稅增值額,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稅稅額。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作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免繳稅額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對生產經營糧油、飼料、氮肥等免稅產品的企業,雖然其主產品免稅,但也可能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免稅糧食時,可免交增值稅;但若加價銷售,就不能免稅。飼料企業如果將購入的原糧又賣出或在生產飼料的同時還生產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則要交納增值稅,會計上應分別設賬和分別核算。
在財政部財會〔1995〕6號文件中規定: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從這項規定看,直接減免的是銷項稅額,而沒有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和增值稅為價外稅的特性。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該文件對進項稅額的核算未加考慮。上述會計處理僅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的增值稅核算。對于一般納稅人:
(一)購進貨物且進項稅額符合抵扣條件,抵扣憑證已認證,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二)銷售貨物時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金,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月末時將免稅貨物銷項稅額結轉入“減免稅款”欄目貸方;將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進項轉出”欄轉入“減免稅款”欄目借方;“減免稅款”貸方余額轉入“補貼收入”科目。
(四)對于企業銷售的貨物全部為免稅貨物的,進項轉出的金額應當與“銷項稅額”一致。當期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形成留抵結轉下期。對于部分貨物免稅的,企業可直接區分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轉出額和按照銷售額比例計算轉出的不能劃分的進項稅額之和應不超過免稅貨物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