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交通事故醫藥費_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有沖突嗎?
特邀律師
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同時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從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兩個方向分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兩者并不沖突。
唯一可能有點麻煩的是醫療費的賠償問題。因為兩邊都涉及到這筆賠償。根據筆者的經驗,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憑當事人身份證到醫院開具病歷、用藥詳單,以及醫藥費收費票據。以此為據主張交通事故的醫療費賠償。然后再憑身份證到醫院開具病歷和用藥詳單(這兩種資料只要有身份證,不限份數都可以拿到),再加上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醫藥費收費票據復印件(蓋法院檔案室章),憑這些東西,加上其他的必要資料,可以到工傷賠償這邊主張醫藥費賠償,但是只能是在交通事故賠償后剩余的部分中主張。
比如,一共三萬元醫藥費,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獲得了1.6萬元賠償,拿著上述資料,在工傷處理這邊繼續主張剩下的1.4萬元,工傷處理會根據相關規定在剩下的1.4萬元中進行報銷,例如剩下的1.4萬元,有0.9萬元可以按工傷賠償處理。這樣的話當事人一共獲得1.6+0.9=2.5萬元醫療費賠償。
至于先走交通事故還是先走工傷,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種。憑當事人身份證到醫院開具病歷、用藥詳單,以及醫藥費收費票據。以此為據主張交通事故的醫療費賠償。
憑當事人身份證,到醫院收費窗口開具一張醫藥費票據查補單證明(內容是某人某年某月日在本院就診,醫療費票據不慎丟失,其中某某費某某元,某某費某某元,某某費某某元,共計費用某某元,元票據號碼某某某某。某某醫院財務科,某年月日)。然后再憑身份證到醫院開具病歷和用藥詳單(這兩種資料只要有身份證,不限份數次數都可以拿到),憑這些資料和其他必備資料進行工傷賠償。當事人最好到相關部門咨詢一下,醫院的收費票據丟失如何處理,根據他們的要求準備材料。
以上回答供參考。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2、【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你可以選擇先由單位或者事故方的任何一方承擔,沒有報完的再找另一方承擔。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傷者可以同時要求單位及交通事故的相對方承擔責任。
第二、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賠償項目相同的,傷者只能獲得一方的賠償。簡單來說就是,醫療費、誤工費等是屬于補償性質的賠償,傷者不能因為一次事故獲得兩次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
第三、因為根據生命無價的法學原理,對于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賠償性質的款項,傷者可以同時獲得賠償。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可以“雙賠”。
但是這“雙賠”是有賠償范圍限制的,主要包括傷殘賠償金,不包括醫藥費、護理費等。
雙賠的理由很簡單。
一是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無價的,法律只是為了定紛止爭,確定了賠償標準,實際上這個賠償標準并不能反映生命和健康的價值。換一種表達,生命健康受損,給多少錢都不算多,都不能算完全補償。
二是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從保險中,獲得超過損失的利益。所以,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這些非生命、健康范圍內的損失,不能獲得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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