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繼子有沒有撫養義務_繼母離婚還有義務撫養繼子嗎?
特邀律師
后媽沒有權利要求繼子養老
其理由:
一,繼子與后媽未形成撫養關系。你再婚時繼子己15歲,屬未成年人。但是繼子和親媽一起生活。你對繼子沒有盡撫養義務,就無權要求繼子贍養。
二,可以要求自己生的兩個女兒贍養。
三,身體有病,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權要求再婚丈夫扶養。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需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在頭條上很少見,今天得一見,好像有有點感到生疏,這不奇怪,因為這不是天天能看到的問題。為了普法,使法律深入人心,真正的用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老漢我愿意依法來為此問題做出解答。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夫妻對未成年子女 ( 包括合法的領養子女和繼子女 ) 有撫養的義務,有保障他們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的責任。
就如樓主所提,當養父母離異后,是否對孩子還有撫養義務的這個問題,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雙方自愿領養的子女,并辦理了合法的領養手續,依法養父母對領養的子女就形成了合法的撫養關系,必須得履行對領養子女的撫養責任和義務。
依據誰付出,誰受益的贍養原則,同時被領養的子女與養父母就構成了合法的贍養關系,養子女對養父母就有贍養的義務和幫扶責任。養父母的婚姻雖然解體了,但并沒有和養子女解除領養關系,就必須得承擔起養子女的撫養費用。
如果說被領養的子女,是一方在婚前領養的,婚后雖然在婚姻的框架下,孩子與對方形成了合法的繼父子女或者是繼母子女的關系。婚姻不存在了,依法也就自然解除了與對方領養孩子的一切關系,就沒有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了。
繼母離婚后沒有義務撫養繼子的,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案例分析
小陳的母親在自己很小的時候就因病去世了,父親那時候既當爹又當媽地照顧小成。
不久之后,父親選擇再婚,給小成找了一個繼母張阿姨。
張阿姨十分善良,她不因為小成不是自己親生的就帶有偏見,而是一心一意撫養小成長大。為此,張阿姨自己沒有生育。
一晃好幾年過去了,小成順利完成學業,并且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然而,就在這時,小成的父親因與張阿姨感情不和,選擇離婚,還要求小成與張阿姨斷絕聯系。自此以后,張阿姨就孤身一人獨自生活。
逐漸地,張阿姨因為上了年紀,沒有經濟來源,日常生活產生了困難。她只好找到自己的繼子,希望看在多年的情分上,為自己提供贍養費。但是小成認為張阿姨并非生母,且父親已經與她離婚,自己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何況父親極力反對自己與張阿姨接觸,于是拒絕了。
張阿姨為此只能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作為繼子的小成,是否有義務贍養已經離婚了的繼母呢?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上述法律什么意思呢?
簡單的講,雖然繼子與繼父母沒有血緣關系,但是一旦繼子女與繼父母建立了撫養教育關系,那么繼子女就要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親生父母無異。而且,這種義務一旦形成,不因為婚姻關系變動而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繼母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義務。
小成在年幼時,由繼母張阿姨撫養長大,二人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現在張阿姨生活困難,小成又具有贍養能力,需要承擔起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