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_為什么一些企業敢做違反勞動法的事情?
特邀律師
用法律武器束維護我們公民自已的合法權益,決不能讓那些違紀違法的單位領導如此猖狂下去,吭害農民工的血汗錢!!!!!害群之馬不能輕繞。
現在是法制社會,不存在不敢告一說,員工沒告公司,只是在權衡自身利益而已。
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有很多種,比如:
1、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簽訂不合理;
3、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
4、要求員工加班但不給員工加班費,
5、拖欠發放工資;
6、逼迫員工簽訂不平等協議,比如強制降薪;
7、單方面辭退員工不補償等。
對于職場人來說,或多或少了解或親身經歷上面描述的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沒有去告公司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從眾心理,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
我朋友新入職一家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里面的薪資條款寫的是基本工資,并不是面試offer中承諾的全額固定工資。她問辦入職的HR,希望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全額固定工資,沒想到HR說,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簽訂的,沒有問題的。朋友雖然知道這樣不合法,但是一是覺得不想失去這個新工作,二是覺得既然大家都是這么簽的,我這么簽應該沒問題,于是就簽了。
很多時候,由于從眾心理,其他人也是這么辦的,那我也不糾結了吧,公司員工都是這樣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同事都是沒有加班費的,公司都是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的,公司其他同事都在這份不平等協議上簽字了……因此即使知道公司這么做違反了《勞動法》,但沒有人第一個站出來做出頭鳥。
2、員工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
職場上,員工永遠處于弱勢。很多公司知道自己的操作違法,為了規避風險,專門請了專業的法務團隊為自己保駕護航,把違法操作做的滴水不漏,讓員工很難找到證據,找不到證據,那么在仲裁時勝訴的難度很大。
比如現在很多互聯網公司是實行不打卡的,但加班卻非常嚴重,不打卡就難拿到加班的證據。
有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填寫的是基本工資,另一部分以補貼形式發放,員工在簽訂時認為只要如數發放就行了,但如果哪天公司將補貼這部分砍掉了不發放,員工舉證時就很困難。
3、耗費精力大,維權成本高。
公司有專業法務團隊,但作為員工個人,只能自己去請律師,這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另外,勞動仲裁比較耗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半年一年。意味著員工維權要一直跟進此事,耗時又耗精力。
我知道的一位朋友因為公司單方面違法辭退,去勞動局把公司告了。公司收到開庭通知是在3個月后,仲裁時間是在他提起訴訟后5個月后,開庭結束后,仲裁結果在開庭結束后2個月才出來,總共歷時7個月,而且只是賠償了一部分錢。自己還支付了幾千塊錢的律師費。一場訴訟下來,耗時耗力,還承擔著心理壓力,讓想去告公司的員工“知難而退”。
4、怕影響找新工作。
公司通常只會在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并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后才會開具離職證明,員工擔心告公司后,離職時公司會在離職證明上面描黑,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入職;另外,找新工作時,一些正規的公司都會進行背景調查,如果發現員工在過往工作經歷中有過勞動糾紛,通常是會有顧慮的。
基于上面的原因,員工明知道公司違反《勞動法》,但仍沒有去告公司。不是不敢告,而是個人利益權衡后的選擇。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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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現在很多企業都多多少少有違反勞動。一是違法的成本太低。如企業每月安排員工超過36小時加班,人社部門可以對企業行政處罰,標準每人100元至500元;還有很多勞動法有規定,企業違反由人社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企業超期不整改,才可以以拒不整改,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但沒說違法的行政處罰;拖欠工資也是違法成本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定罪程序繁鎖等等。二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于人社行政部門對企業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或強制太少。如果法律對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成本大些,企業就會少很多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如《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很少,但《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企業現在就很自覺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綜合上述,本人認為加大企業違反勞動法律的違反成本,這樣就會減少很多企業違反勞動法的違反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了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自己除了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等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那么,勞動者應該如何進行投訴呢?投訴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誰投訴”——投訴主體、“投訴誰”——投訴對象、“投訴什么”——投訴內容、“什么時候投訴”——投訴時機、“去哪兒投訴”——投訴地點、“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訴材料等都有講究。
誰投訴?
由于勞動保障監察舉報與投訴的不同規定,投訴一般須由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提出,投訴人即為權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訴涉及勞動者自身權益的處分等問題,投訴人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投訴請求事項之間應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投訴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到人社部門信訪接待室當面投訴。
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根據舉報件反映的情況進行甄別,如不符合立案條件(如被舉報單位名稱不明等),將不予立案,只做為案源了解情況處理。如職工通過舉報反映個人問題的,勞動監察部門告知其需本人攜帶證據到相關部門當面投訴(青島市黃島區水靈山路59號大眾培訓樓102房間,信訪電話:86164585,勞動監察電話:86116363)。
溫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者”不是廣義的勞動者,而是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勞動者;如果不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則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鐘點工與家庭雇主之間的勞務糾紛,已經達到離退休年齡的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因承包、租賃等引起的勞務糾紛,以及因自然人之間雇傭關系產生的糾紛等等,當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傭關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訴。
投訴誰?
投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中介等機構),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的,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投訴時應列明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夠找到該單位的具體地址。如果勞動者知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相關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職工不能明確被投訴對象,也就不能立案查處,無法維權。
溫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訴用人單位須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投訴什么?
勞動者在投訴時應在投訴文書上寫明用人單位侵犯自己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事實,主要說明被投訴用人單位存在哪些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權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訴文書上填寫“XX制衣有限公司約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資,但一直到今天還沒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資約3500元,存在無故拖欠本人工資的行為”。同時,勞動者還應提出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資約3500元”。
溫馨提示
提醒勞動者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投訴內容要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雖然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相對較廣,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也無權處理所有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如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個人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建筑行業的討要工資可向建設清欠部門投訴;又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職業健康問題,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對于應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以及已經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者應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一般不予受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雙方就賠償發生的爭議等。
什么時候投訴?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之后,勞動者本人即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等途徑進行維權)。在此,提醒勞動者在維權時要注意有關勞動保障監察查處時效的規定。
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除連續、繼續等例外情況,對投訴時間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2年查處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不再查處。
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維權,否則時間長了,不僅不利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清案件事實,而且也會給勞動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萬一超過查處時效,便喪失了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去哪兒投訴?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實際用工行為發生地(即工作地點)的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用工單位注冊地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