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之后工資最遲多久發_離職后最晚多久發工資?
特邀律師
離職當天可以發也可以在下一個月發工資時候發
您好,我從事工廠十多年人力資源管理工資,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為您解答。
首先,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說,有提到離職工資發放節點的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其中有一條提到:公司與員工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該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條可以看出,規定上要求是在解除或終止時就要把工資發完。但實際上呢,根據實際情況,因為考勤工資核算時間、一些提成或報銷欠款的處理事情,造成很難在離職當天把工資結算清楚。
這樣看來,這個規定只是有要求,但沒有把具體的發工資時間點表述清楚。別急,既然是國家層面的規定,肯定是給出大方向的,已經確定了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就發離職工資。那么具體到地方,就會有不同的補充條例來說的非常清楚。下面我們以深圳市為例來說明。
說到深圳市這方面的規定,那么我們一定要了解《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其中有一條提到離職公司的發放時間: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公司應該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可以另行約定支付日期。
而大部分公司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所以在深圳市,離職工資必須在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完成。因為這三個工作日是給公司足夠的時間去核算考勤工資的。
綜上所述,大方向是離職工資要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結算清楚,具體事實情況看各地的補充規定說明,一般都不會太久,所以不但要關注國家層面的大法律,還要關注地方層面的小法規,這樣才能很好的而保障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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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一般為月薪、月底或次月5號前發,如是單位同意離職的,會即時發放,并有相應的補償 ; 反之,既無補償并要抵扣約定的培訓費(免收培訓費更好),之后發給差額。至于合同注明四個月后給工資,那是制約手段之一,如欠工資較多經咨詢后有理,可提請勞動仲裁,如錢數不多,等等也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題主你是前一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不來了可能是你老板認定你自離,所以沒發工資吧,現在時隔一個多月了,拿到工資的幾率很小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后多久把工資結算完的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予結清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拓展資料: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辭職時未支付的工資,應當在公司收到辭職申請并批準后即時發放。實務中,公司處于財務方面的便利,辭職所在當月工資,公司通常在規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就是說,你在職的時候工資什么時候發,辭職當月的工資也在通常工資發放日那一天發放。 公司遲發工資超過7天,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屬于拖欠工資,公司除應當想你支付所欠工資外,還應當向你支付所欠工資25%作為補償金。您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或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機構進行舉報,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工資和補償金。 拓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
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流程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適應、考核,并選擇的階段,很多人對此階段辭職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做出的相應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由于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所以辭職流程也有一定的差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最基本的試用期辭職流程:
正規企業辦理員工離職,一般先要由員工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有的企業也可能是直接把離職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后,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離職前,員工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好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這部分依照公司的具體制度而定。如若個人檔案轉到了企業,離職時需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三、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通過法律快車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了,勞動法規定離職工資發放時間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感謝你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