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著沒有共同財產_離婚協議書上寫沒有共同財產,實際上有怎么辦?
特邀律師
兵來將擋 ,水來土掩。孫子曰:知己知彼 ,百戰不殆。夫妻之間,應該彼此了解,咨詢律師,找到前夫的軟肋。情況不同,采取的對策不同。
第一情況,前夫起訴。因為,夫妻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受法律保護。前夫肯定是發現了你私自隱藏財產的證據,要求分割財產。你必須第一時間咨詢律師,根據律師的要求做。大致是兩件事:一是這筆財產并沒隱瞞,拿去證據證明,是前夫主動放棄。因為,男人在離婚時說過大話、狠話,你可以把這些話與財產聯系起來,找到漏洞,找到證人證明,如這個送給你,那個不要等,再結合離婚協議中無財產糾紛,把前夫的無理要求頂回去。二是這筆財產不存在或是別人的,與你無關。具體由律師幫你操作。以你對前夫的了解,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瓦解前夫的證據;并私下見見孩子,只講親情,不提錢。
第二情況,前夫沒起訴,私人找你,提出財產問題。首先是一口回絕,絕不留曖昧空間。夫妻離婚是兩家人,離婚協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是孩子的事,可以商量;別的事,當然也沒有別的事。如果前夫提到你隱瞞財產,你要堅決否認。不過,私底下可以找雙方都信得過的朋友和親戚,做前夫的工作。你和他見面要硬,不給他幻想。根據你對前夫的了解,根據前夫的人格和品性,你讓中間人協調,適當給前夫部分財產,并保證以后不再糾纏。
如果夫妻倆離婚之后,還有兩人的共有財產沒有分割,一方可以在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前提,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離婚協議上約定的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不等于實際上沒有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有證據證明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可以要求分割。根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但適用上述規定時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一是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對共同財產并不知情,另一方也沒有明示有共同財產。二是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對在一方名下共有財產都是明知的,對方沒有隱瞞,卻簽訂了“雙方沒有共同財產”的協議,視為雙方對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確認,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后再提起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