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經營范圍經營處罰_超經營范圍是否受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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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經營也會被吊銷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不報稅會被稅務部門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公司注冊是開始創業的第一步。一般來說,公司注冊的流程包括:企業核名→提交材料→領取執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冊,進行開業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開始經營,還需要辦理以下事項:銀行開戶→稅務報到→申請稅控和發票→社保開戶。
屬公司經營范圍內的都可以開發票,否則開超除公司經營范圍的發票是要被罰款的,建議作廢后到稅局申請代開。
超范圍開發票的行為除了要被稅務追究相關稅款,還加收滯納金,同時以“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處罰10000元以下。
超范圍是指用服務發票開銷售商品的發票或用銷售發票開服務行為等。
作者:南京陸林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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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圍經營是否違法?
首先公司超過經營范圍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二、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考慮到相對人的善意情形,目前一般情況下都是認為有效的。同時我國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放寬法律上對于企業經營范圍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限制性規定,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會被視為有效合同。
但是特殊情況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若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實際經營范圍與稅務登記的經營范圍不一致,稅務機關一般不會予以處罰。如果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進行了變更,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舊的文件對于超出經營范圍規定了處罰,然而新的相關文件中將這些超出經營范圍處罰的條款予以了廢除。
也就是說,按新文件的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經營一般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你使用的是專業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則是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業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另外,單位承包、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經營或采取國有民營形式所用的專業發票,以及上述單位的其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如果不是上述情況,則未違反發票管理辦法,不受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無論是那種情況,都存在超范圍經營的問題,應去工商管理部門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