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別除權的適用范圍_請問什么是別除權?
特邀律師
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依據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及補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現在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如果企業破產時股東出資尚未繳齊,則股東需要繳齊其認繳的全部出資,并以全部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清償之后,剩余財產才屬于股東。
所以,債權人的權益優先于股東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破產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還債務的程序以及該程序終結后債務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而破產財產是由法律規定的,破產宣告后依破產程序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總和,必須是破產前屬于企業的所有或獨立支配的財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2條的規定,凡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可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第203條的規定,僅在債權設有“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即物權擔保的情況下,才可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但“財產擔保”與“物權擔保”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擔保可包括抵押、留置、定金三種形式,而物權擔保則只有抵押與留置兩種。于是,在依不同法律處理的破產案件中,定金擔保能否產生別除權便成為問題。其次,我國民法通則將國外分為兩項權利的質權和抵押權合稱為抵押權。然而由于質權與抵押權在權利的構成、行使、消滅等方面確實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區別,如質權通常以占有質物為存在前提,質物離開質權人控制時,質權便消滅,而抵押權則無須占有抵押物,統稱為抵押權后,有些實踐問題便不好解釋,在破產法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也給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正確行使造成一定困難。這些立法中的問題,在制定新破產法時應注意加以協調解決。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設有擔保物而就債務人特定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單獨、優先受償權利。此項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上即稱之為別除權。它是由破產人特定財產上已存在的擔保物權之排他性優先效力沿襲而來,并非破產法所制設,別除權的名稱乃是針對這種權利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特點而命名的。別除權的范圍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押權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