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虛假訴訟案例_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特邀律師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為虛假訴訟罪。捏造事實怎么理解?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于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侵占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之間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數形態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首先,你都說了是普通的鄰里糾紛,有糾紛去起訴,說明起訴就沒有虛假訴訟,法院可以受理;
下面來分析樓主所指“虛假”的地方,可能出現先起訴狀里,除了要求法院解決處理的糾紛以外,一般還會主張一個損失的賠償,比如精神損失費或者借款利息什么的訴求,這部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一般都會支持,比如借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是在借條或者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被告一般認為該部分訴訟不應該承擔,但是只要是法律范圍內的利率,法院都可以支持訴求!這部分被告認為不合理的訴求是怎么得到支持呢,首先是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范疇內,法院支持了!其次是法院經過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的自己的答辯權利,法院缺席審理后做出的判決!
最后,我們國家實行的二審終審制,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的方式,就認為不合理的部分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過了15天上訴,就只能走再審程序,可以申請一審法院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再審期間不停止執行!
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不能,因為行為和犯罪是有本質的不同。即使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形成,也不能認為是犯罪。對于是否屬于犯罪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因為虛假訴訟的行為,是否這種行為已經實施,實施以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數額是否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這一切非常重要。當然對于不夠涉嫌犯罪的條件,法律也明確對于虛假訴訟的行為也會采取警告、罰款、拘留的形式予以制裁。所以,案件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該實事求是的向法庭陳述案件的事實,千萬不要利用虛假訴訟的行為,涉及訴訟程序,那樣會得不償失。(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你好!
刑法第三百〇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見,是不是構成虛假訴訟,關鍵看你起訴時陳述的所謂事實是確有其事,還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如果基本事實存在,為了強化事實的可信度捏造了所謂證明,那么可能構成作偽證。作偽證和虛假訴訟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
希望能幫到你。
“虛假訴訟罪案”中作假證的“證人”是否負法律責任呢?
依我之見一一虛假訴訟案中作假證的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罪名)?必須經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經合議庭合議現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后公安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該案件材料經審查決定立案后,依法有權傳喚涉案的所有當事人丶證人丶經偵查終結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丶并經法院刑事法庭審理查明該作“假證的證人”:
——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與本虛假訴訟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該“證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證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假案件,而該證人為了不法目的仍與所謂的“原告”共謀制造假證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謂“證人證言”,而且,該虛假的“證人證言”在該虛假訴訟罪案中的該“證言”具有基礎性丶關健性作為的話。該“證人”之行為性質就不僅僅是證人,依法應當以該虛假訴訟罪犯的“共犯”論處,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論處。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并未事先參與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共謀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證言是礙于朋友和親情的情面丶沒有本人謀取私利的主觀故意丶其證言的作用非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基礎性丶關健性證據,僅僅具有輔助丶邦助性。那么,該“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的行為,仍已經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邦助犯”,即從犯,對于從犯法律上規定可以從輕丶減輕處罰。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員欺騙丶威脅所作出的虛假證人證言,依法該“證人”因主觀上沒有作假證妨害司法訴訟的故意,因此,該“證人”被他欺騙脅迫作假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被法院駁回后,造假者之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還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么對于虛假訴訟被法院駁回后,構成犯罪依法還必須的追究刑事責任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九)于二O一五年生效后增加的“偽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他人合法財產或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立法機關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名可以看出對于過去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處理時,一旦發現原丶被告雙方在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被告方提起民事反訴時偽造虛假的證據材料妨礙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導致法院錯誤判決丶裁定丶調解的,而人民法院對于“作假者”,僅僅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進行司法處罰的規定,無論作假者的作假行為多么惡劣丶侵犯他人財產權和其他權利多么巨大丶社會危害多么嚴重,都只能依法僅僅作罰款或司法拘留處理,其結果是全社會弄虛作假成風,在民事訴訟領域偽造證據丶虛構民事糾紛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愈演愈烈,既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又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虛假訴訟這種刑事犯罪依法追究造假者刑事責任是我國建設法治國家丶維護司法秩序和權威之刻不容緩。
二,如果現實生活中一些民事訴訟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害方當事人發現對方向法庭提起的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或者被告方在法庭上反訴原告的主要證據系偽造并經法庭審理確定,受害方有權當即向法庭以對方“偽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犯罪應中止繼續審理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訴訟請求;如果法庭裁定不支持受害方的請求,受害人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當地同級別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糾正人民法院的只駁回起訴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錯誤裁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
第一,可能駁回起訴,第二,看情節,也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行政處罰或者犯罪。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