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抽逃資本金一說嗎_抽逃資本金犯法嗎?
特邀律師
我認為不會,誰主張誰舉證。聽說的情況法官是不會采信的,并且是否抽逃資金是需要審判認定,而非執行法官的權限。
簡單講,對于實繳出資的公司,發生這兩種情況,情節嚴重的,公安立案。而對于認繳出資的公司,發生這兩種情況,不再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公安不可能立案。
根據是全國人大的有關解釋。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追訴。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不是說不需要注冊資本,只是從實繳制度改為認繳制度
簡單說
以前公司法規定2年內所有注冊資本必須到位,現在最長可以99年到位。
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能作為你公司經營用途,如果個人用途是不可以使用的,所以還有抽逃資金,但是只要會計做賬處理好,就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