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_我想要做房地產,融資去哪找?
特邀律師
你要做房地產項目開發吧?如果現在才想起來做傳統地產如住宅、商業、旅游地產等,那么,就晚了點。一是這些領域競爭更加激烈,目前主要是一些大房企在硬撐,小企業機會越來越少。二是房企融資政策限制多,不容易貸款融資。如果你有一定實力(資金充足),想做房地產的話,可以選擇一些特殊區域(如東南亞及非洲)和特別門類(如酒店物業,倉儲物業,工業物業等)來做切入口,在有關特別政策支持下,可以多路徑貸款融資(如建立專項基金等),先做出成功案例來,然后逐步擴張發展。
方法一:房地產公司出資將屬于自己的土地過戶到自己公司名下,村里用轉讓土地的資金蓋樓房,各分各的,手續各辦各的。
方法二:由房地產公司統一將土地過戶到房地產公司,由房地產公司統一辦手續,按舊村改造給村民補償,用補償款換房子,
方法三:村里用土地投資到房地產公司利潤共享。
別說什么合理不合理,要有契約精神,所有的條件都是談判的結果,協議簽訂了就要遵守就好了!
房地產項目在房價持續上漲之時,可能需要持續緩慢地開發;可是在房地產價格達到了高峰或正在持續下降之時,開發項目講的是短平快的快速資金回籠策略。這就更加需要國企房產項目與民企的合作。
我國在招投標法中明確規定了國企比重超過50%或國企占主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公開招標。也就是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監理等服務都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可是,進行公開招投標選擇中標單位,在相互密切配合上、中標價格中、討價還價里、施工進度上、企業規范要求中等多方面都存在的磨合和問題多多,這也就會影響了項目運作的短平快、低成本和保證質量的要求。
很多國企房地產項目會通過與民企進行合作,把項目法人的投資比重下降到50%以下或由民企來投資主導。這樣項目就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來選擇中標單位,在熟悉的合作商中選擇3家或以上單位進行比選,擇優選擇合適的合作單位。
房地產項目是采用項目法人的方式運作的,就是在項目拿到土地之后就需要成立獨立的項目法人,按照各投資法的出資比例或協議要求進行投資分攤和收益分享。余下的不足資金可以通過銀行融資來進行彌補。
這樣就可以通過國企拿地優勢和民企運作能力的有效結合,達到了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目標。而且還有很多地方性城投公司除了拿地和融資優勢之外,在項目策略、項目規劃、項目設計、項目實施、項目管理、產品銷售等方面根本就不具有優勢和實力,通過與實力派民企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各自優勢使項目獲得最高的績效。
還有一些地方性的國企的品牌價值不高,不像全國性房企萬科、中海、保利等企業那樣具有品牌優勢,于是會選擇如碧桂園、融資、綠城等這些品牌價值高達民企進行合作。不僅可以得到項目管理、項目運作和項目服務中的優勢,還可以在項目銷售中獲得比自己投資的銷售價格還要高出5%~20%不等的價格優勢,使項目得到更大的經濟效益回報。
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注意以下事項
1)要明確合作各方的開發資質或取得資質的相應責任;
(2)約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確先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及辦理相應手續的責任主體;
(3)組成項目公司合作開發的,要明確注冊資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差異的處理對策及相應的責任;
(4)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組成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須作評估;
(5)以籌建處或其它名義合作開發的,須使之成為能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其它經濟組織,并明確合作籌建各方的權利義務;
(6)合作開發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投資的,應辦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手續,并明確有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責任人; (7)一個地塊上合作開發涉及幾個性質不同的項目,應分別立項、分別進行審批并辦理不同的證照;
(8)合作開發各方的投資回報的方式,應按是否以開發項目的房屋為標的分別規定權利義務,投資回報系約定分房的,應明確房屋分配的具體辦法;投資回報系分配利潤的,應約定利潤的計取方式;
等等
(9)合作開發合同應約定建筑面積增加時的政府批準手續和增加面積的成本,增加分擔及面積分配方式;
(10)合作開發合同由于需辦理相關手續,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應具體約定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生效時的具體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