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能要補償_不休年假可以得到補償嗎?
特邀律師
工作時太忙,沒時間去休年假,就等于放棄補償了嗎?當然答案是否定的,沒時間休年假,并不等于放棄補償。
勞動法年假規定,年假是我們職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工作福利,是我們的正當合法權益。按《職工帶薪年假休假條例規定》,工作時間為1年到10年的,有5天帶薪年假,10年到20年的,有10天帶薪年假,20年以上的為20天。
休年假要以用人單位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并充分考慮職工本人的意愿,雙方平等協商休假事宜。當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休假時間時,可以與職工商量將年假安排到第二年,或者以員工日工資的三倍進行補償,公司并沒有權利剝奪員工的休假權。
當離職時年假又是怎么安排的呢?同樣,離職時員工也是有享受當年年假的權利,當員工書面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時,公司應當聯系離職員工商量當年年假的相關事宜,正常公司都會安排員工進行休假,因為按每日3倍工資進行補償公司損失還更大。
所以,工作時太忙,沒時間去休年假,并不等于放棄補償,勇敢地爭取我們的合法權益,當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我是身邊辣些事,一名職場新人,希望能和大家一起進步。
你可以在離職時先申請年休假,修完了再離職,這樣公司也是給你發薪的,一般你不申請休假,那年假就是沒了,沒有用金錢來補償假期的,勞動法都沒這個規定,我建議你采用這種方法可以合法拿到補償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人社部年假不休能夠要到經濟補償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如何呢?首先對于這個問題來講,那么有很多工作單位確實是沒有年休假嚴格意義上來講,那么你每工作一年基本上都可以得到幾天的年休假,這樣的一個年休假,如果說所在工作單位沒有的話,作為員工這樣的弱勢群體來講,幾乎是很難執行的。
而且人社部對于這樣的問題也是首次發生,所以說大家對于這個年休假不能夠正常執行,都沒有一個很強的維權意識,所以說自然而然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個沒有年休假也是很正常的態勢。但是既然人社部門提出這樣的一個說明,那么我相信在今后的日子當中可能會執行這樣的一個年休假,慢慢的企業會變得越來越多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
所以也是給職場的一個依法用工環境創造了一個有利的條件。當然更多的還是需要企業自身需要嚴格的做到這方面的規定,因為畢竟法律法規它是約定企業單位的一種行為,如果企業單位拒不這樣執行的話,那么實際上通過法律來強制執行的話,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講都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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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 公司是否給補償 張女士于2005年進某單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呈,單位經過核算,發現張女士當年還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時間里將年休假休完,卻遭到張女士拒絕。她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書面提交申請放棄年休假,單位就應當支付其相當于300%的年休假工資。而單位則認為,單位已經安排張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張女士拒不休息,過錯不在單位,單位沒有理由再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 在勞動關系快要結束之時,企業出于成本的考慮,往往會叫員工在離職之前先將剩余年休假休掉。而從員工的角度考慮,往往更希望將“積壓”在單位的年休假“變現”,以獲得較高的年休假工資。 面對上述情況,各單位人事經理往往會有不同的見解和操作方法: ■妥協型:江經理表示:由于單位的規模較大,且管理氣氛較為寬松,所以當單位要求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拒絕時,單位往往會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勸導,如果勸導不成的,單位往往會支持員工的請求,給予其年休假工資。 ■強硬型:宋經理談到:單位有權安排員工在指定期間內休年休假。原則上,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休假的,單位無理由支付其假期工資。 ■預防加強制型: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企業會要求全體員工在年初便將年休假全部休完,其間單位處于停業狀態。但是在遇到員工享受年休假天數參差不齊時,這樣的操作方法可能會遇到一定的問題。 「法律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單位有義務為符合法定要求的員工提供年休假,但單位同時擁有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力。 對于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不安排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2)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單位安排,但員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拒休,但又未提交書面申請放棄的。對于此類事情的處理成為法律的模糊地帶,于是本案中單位和員工各執一詞。 兩種觀點的焦點在于,單位安排職工休假,但職工未服從安排,依然來上班,是否能被視為自愿放棄年休假?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安排員工休假即免除了支付三倍工資的責任,員工執意來上班,等同于自愿放棄年休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除非員工提交書面申請,否則不能認為其放棄年休假,企業需支付三倍工資。對于此問題,立法者并未給出明確答案。實踐中,兩種觀點都不乏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