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簽勞動合同應該簽幾年_勞動合同續簽一次再次續簽最短簽多久?
特邀律師
分兩個層次來解釋這個問題。
第一,在事業單位只要入編相就等于領到了“長期飯票”,不存在簽訂長期合同方面的問題。有人會說,事業單位不是也要簽合同嗎?沒錯,是要簽,但簽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事業單位現在實行的是崗位管理模式,新錄用人員除了需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落編手續外,按規定還必須與人社部門簽訂三到五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后自動續簽。嚴謹點的單位,人事部門會按程序與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隨意點的單位直接省略了這個環節,以至于很多事業單位人員都不知道有簽合同這回事。事業在編人員入職后,只要不犯大的原則性的錯誤,一般都可以安安穩穩干到退休,所謂的簽合同,只不過走個過場。
第二,如果是企業,簽合同就有講法了。要想簽長期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有三種情形,員工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1、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2、以前沒有實行合同制管理,改制后實行合同管理,員工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3、連續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自員工入職后一年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動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來說,員工在單位工作只要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可視為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原則上單位不得隨意開除、辭退員工,否則員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
1、勞動合同續簽,第一次續簽時長可以由雙方約定的。
第二次續簽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2、《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謝謝邀請!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對于單位來說,合同期限不宜簽訂太長,否則容易造成員工沒有積極性,但是,對于勞動者,盡量簽訂長一些合同,為了以后達到10年做準備,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