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_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在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題所述,你已經和公司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卻不愿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你應該如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公司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條有兩層意思:
- 除非勞動者不愿續簽,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
- 除非勞動者提出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你可以向勞仲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和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積極賠償金。
第一,勞動者有續簽意愿。
勞動者想簽,單位拒絕簽訂,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承擔相應的經理責任。
第二,兩次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拒絕續簽。
如果單位面臨破產、重大經濟困難,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面臨需要大幅度裁員的情形,那么單位對由于經濟客觀原因不能續簽的,法律可能考慮實際情況,不要求賠償,但是一般應當給適當補償。
第四,方案。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對此情況與單位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僅供參考。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明白你的意思,希望兩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各自獨立的,從而對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主張經濟補償金。
首先明確一下,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而是你繼續在單位上班,單位繼續支付工資,并且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之內應該是第二次簽定了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都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們知道,任何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前提是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但是正因為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沒有因為勞動合同到期而發生解除或者終止的行為,所以你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不存在,不可能主張到經濟補償金。
其次,即使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也要看原因,看是否單位降低了第一份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如果單位沒有降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也沒有經濟補償金。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做了明確規定,已與公司簽訂過兩次固定期合同,如果再次續簽,原則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但需滿足規定的條件。讓我們先來看看《勞動法》都做了哪些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和具體簽訂的條件做出了專門解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特殊情況下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法》的初衷更多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在特殊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自行成立。對此,法規做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結論:依據法規有關條款,答案是肯定的。從題述問題可以看出,您已與公司情定了兩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必須滿足兩項前提條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您和公司雙方都有續簽意愿,并且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二是您作為勞動者,沒有違反和觸發《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以上兩項前提,缺一不可。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