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申請執行期限怎么辦_強制執行超過時限怎么辦?
特邀律師
立案庭受理執行案件移送執行局執行后,經執行員認真審查,或者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過申請執行期限,經審查情況屬實。此時案件應該如何處理?這是我們在執行實踐中時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按照規定,如果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時發現已過申請執行期限,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如何處理,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情況,目前大家也都是眾說紛紜,究竟哪種途徑能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就此作一番簡要的分析,也請大家共同來探討關注這個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執行局經審查發現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過繁瑣,可由執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發生后,應該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為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銷受理案件通知書就不能解決問題。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執行機構裁定不予受理。本來立案時就應裁定不予受理的,卻因審查不嚴而受理了。還是受理上出了問題,把它改正過來不就行了。 第四種意見認為,執行中可以參照訴訟程序中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關于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參照此條規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環節未審查出超期,立案進入執行程序以后,如經審查確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期限,可由執行機構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另外,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第五種意見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具體法律條文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仔細分析上述幾種意見,筆者認為: 第一,裁定不予執行肯定是不對的,因為目前還找不到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關于不予執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訴訟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只適用以上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兩種情況,而本文提出的這種情形又明顯不屬于這兩種法定情形。另外,不予執行裁定也應當是在立案環節作出。 第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觀點我也不贊成,僅僅為了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而啟動再審程序,卻沒有這個必要。況且《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受理案件通知書明顯不在再審之列。 第三,盡管我們所討論的是一個關于不予受理的問題,但不予受理裁定應該是在立案環節之內七日就要作出,而現在的情況是已經立了案并移送執行了。因此,已經受理了的執行案件,執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筆者較為傾向于第四種和第五種觀點,如果發生本文所討論的以上情況,裁定駁回起訴較為妥當,因為可以參照以上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法律依據較為充足一些,對裁定不服當事人還可以上訴或提出異議。裁定終結執行的觀點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錯誤立案的案子終結掉,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很模糊,且終結執行裁定生效后當事人不能上訴,這是第五種意見的不足之處。 此外,還有另一個問題是,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申請執行方應該怎么辦?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提起訴訟,而反對此觀點的人則認為根據“同事不再審理”的原則,申請執行人已沒有訴權,該債務與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一樣成為了自然債務,筆者對此持贊同意見。筆者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的確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也就意味著申請執行人自動放棄了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當然申請執行人還可以自行與被執行人協商解決,但法院不可再進入執行程序了。根據一事不能再訴的原則,如申請執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要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打官司就是以實現訴求為最終目的,勝訴只是拿到了鑰匙,但能不能打開鎖,還要看訴求能否落在實處,就是錢能否拿到,請求的事項一一實現。而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是個大問題,許多案件卡在難以執行上,讓原告贏了官司也難開心起來。
正常來說,申請人提交執行申請六個月左右,法院都會有一個答復。你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兩年后還沒有執行,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是你的案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已經終結執行程序,但是你沒收到消息,可能送達出了問題。
二是目前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但法院一直在跟蹤和監控財產線索,所以一直沒有結果。
三是自執行法官案件太多,積壓過多,還沒排到你的案件,當然不排除消積對待的可能。
結合這些原因,我給你三點建議:
向申請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接受執行申請的法院在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你離你申請執行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你完全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也是利用系統內監督,發揮上級監督下級的一種有效手段。
向執行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進行法律監督。
你可以向檢察院反應執行情況,檢察院核實情況后依法對人民法院出具檢察意見,可以有效督促法院加快執行工作。
請求紀委、監察部門介入監督
長時間不履行執行職責,本身就違反工作紀律。背后甚至可能隱藏有貪污、腐敗、受賄等行為,你向紀委、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后,如果核實情況屬實,你的執行案件會移交其他執行法官盡快執行的。
如果一直沒有申請強制執行,現在很難申請了。申請執行必須你本人或委托律師進行,如果你沒有委托律師代理,律師不可能未經你同意背著你申請的,找到他也沒有什么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引起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兩種情形,引起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四種情形。其實,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已經充分說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債務人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理所當然地包括在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之內。
所以,如果超過執行期必須存在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才能申請執行。
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內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按相關規定,由于已經超過強制執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由當事人自行進行救濟。 相關規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謝邀。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自判決之日起6個月,就是判決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如果一方是自然人,期限為1年,同理。申請執行以后如果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財產執行時,以后有新的財產后,權利人仍然可以申請執行。相當于你申請的這個時候就已經中止時效的計算,當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時再次重新計時。在這里,被執行人陷入刑事案件糾紛時你已經去向法院申請過一次強制執行,相當于也是一個時效的中止。當刑案結束,你再次提出強制執行判決,如果是期限內,是可以的。部門的話應該找當時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建議最好聯系律師更加穩妥。
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書超過兩年的,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再受理,不再執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