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公司不同意_要離職領導不同意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的關健在于你是否是真的要辭職,如果你真的要辭職那老板不批準也沒有關系的,按照辭職的正常流程來走的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到時間了。老板自然是要讓你走的。這個不影響雙方的關系的。如果你對企業有留念的話,或者希望老板給你升職加薪的話,那就直接提出來這樣大家心里有數也是不影響的。
第一對企業還有留念之情,辭職的目的就是為了加薪或者升職。那我認為在老板挽留你的時候,你就可以提出來。如果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話。就留下來繼續工作,不可以的話就按照正常的辭職流程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這大家也不傷感情。
早年我在一家港資企業任職的時候,也因為薪資待遇問題不能解決。我提出了辭職。我們副總沒有批準。讓我等待一個月,如果還是不能解決的話,他就批準給我。結果還是事已愿為。我就按照正常流程辭職,也沒有影響大家的關系,好聚好散。后來大家還經常有聯系的。
第二如果你是真的感覺到企業已經沒有自己發展的空間了,那我認為你可以和老板交流一下自己的體會。我相信良好的溝通是不會影響大家的關系的。當然也應該體諒一下老板的難處。可以等老板招到了接替你的人員了。你在離開。我想這樣的話,你和老板在你離開企業后,可能會成為朋友也不一定哦。
總之,只要是正常的離職把話講清楚的話,我相信你的老板一定會理解你的。也不會影響你和老板的關系。或許還能更深一步加強你和老板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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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如果認可你,早就給你加薪了;領導如果為你好,你有好去處,應該支持你才是。一句話,想離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即可。
員工要辭職,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勞動關系下,“辭職”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名詞,在生活中大家習慣稱呼“辭職”,準確地說應該叫“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
1.應當注意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為確保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或單位但未簽收,發生爭議時公司或單位會反過來說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自身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可以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并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當事人可憑郵局退件憑條證明已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簽。
謝邀。這問題好解決!老板死活不同意放你走的原因,是因為你在該企業里是技術發揮能力或是擔任某研發設計領域的得力干將,缺了你某產品缺乏加工或設計能力,由此或使新產品設計中斷,半途而廢,市場又急等著要,那可是老板心坎里的一塊攢錢肥肉。
如放你走的話,豈不是前功盡棄,白忙乎一場,心疼啊!這時你提出的什么加薪要求或對你切身利益的事,一般在這節骨眼上,老板均有可能答應。
所以,你應認真分析,老板不放你的原因,靜下心來深思熟慮,理解他,前期事情可能老板做得不好,往往也是私企的任性和隨意性的特點,你如不計前嫌,是否再耐心,心平氣和地跟老板溝通一次。
看在曾有一段時間合作的基礎上,出于公心,向他提出些合理建議,做人的道理,看老板如何應答,如老板經你撥正后,能通情達理面對,并千方百計做出積極姿態,緩解不開心的事。
那你也應原諒他一次(這樣反而好象似你在做老板了,笑),畢竟他是老板,過去不合理的事能改就好,老板與打工的也要相識大體,給點面子也是必要的,你說對吧。
那么,經你倆認真交涉后,老板仍執意不改,并又不放你走。那他是完全沒道理的做法!現用工制度也靈活開放,而且是雙向選擇。
如你堅決要走,也要符合勞動法之規定,即交上一份書面申請辭職的報告,待3O天后老板仍沒能回復,那你留好必要記錄憑證后,最好是有同事見證,以備不久去勞動仲裁或法院申訴時用,走人也是正當的,老板沒理由攔你,但必須記住自交辭職報告書后的3O天時間概念!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