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了利息但沒有對應的利率_沒約定利息如何進行事實認定?
特邀律師
首先,看雙方的借款協議或借條里面是怎么約定的,其次是看關于利息方面是否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利率范圍。
兩種情況,第一,雙方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對于提前還款的的債務人只需承擔借款日到還款日之間的利息。第二,雙方約定提前還款時仍需要支付全部利息的,那么債務人仍需要全部支付利息,不受提前還款的影響。
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與利息的,無論是否提前還款,對于利息部分逾期的,債權人都可以起訴要求支付利息。
您好,
首先,根據您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若是口頭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您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有利息的存在,如對方承認或有利息的交易紀錄等情況,法院可以支持您的利息主張。
其次,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利息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違法的,即高利貸,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可要求返還;利息約定在24%至36%之間的,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一方同意支付的,已支付的不可返還,未支付的則可以不再支付。
最后,民間上月息3分,也即年利率為36%,這在法律上是屬于違法的,因此,在判決中是不會支持的,若真有這種情況,建議與主審法官聯系。
有疑問也可私信法務幫進行免費解答,謝謝。
民間借貸形成高利貸后會給社會治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在今年十月份曾經出臺了一個將民間借貸以非法經營罪入刑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將高利貸入刑的具體量化細節。
01
民間借貸約定了高利息,并沒有實際支付利息,本身行為是合法的
結合規定是最近兩個月出臺來看,民間借貸入刑的情形具體加大打擊力度應該在此之后,但是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持續到現在直至以后,那么不可避免的就會被以非法經營罪打擊的可能。
從借貸利息約定來看,雙方雖然約定了高額的借款利息,但是在實際履行中并沒有按照此標準進行支付,那么已經履行的部分就是合法的行為,所以不存在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的情況。
但是,如果約定了高利息后,反復主張高利息,同時還有對其他人同類情況的要求,是有可能觸及非法經營罪的。
02
高利貸入刑的情形
如果出借方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1)沒有放貸資格;
(2)向不特定人放款十次以上;
(3)年利率超過36%以上;
(3)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超過200萬,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超過1000萬。
只要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則出借方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將會被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打擊。
結語
所以,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時候,要遵紀守法,不要只看到眼前的高額利息而觸及違法犯罪,如果構成犯罪,不僅賺到的利息將會以違法所得的形式被沒收,同時還會處以罰金并判刑的可能,并不值得。
首先,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
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