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利息能否要求支付利息_借條中未約定利息,能要求支付利息嗎?
特邀律師
借條中未約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匀蝗酥g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當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那么,將視為無息借款,也就是債務人到期只負責歸還本金,而沒有相關的利息,所以要想讓債務人織布,利息,必須要事先進行約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確,并且不能超過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民間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說,如果超過24%就是屬于高利貸了,對于超過這一部分的利息債務人是無需進行償還的,即便約定了,也不需要償還。
但是我們所說的沒有約定利息的無息貸款,僅指的是正常的還款期限內。如果超過了還款期限,債務人還沒有歸還借款,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法律上是有法律規定的?!凹任醇s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咨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沒有約定利息是否約定了還款日期,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視為無息借款,但如果約定了還款時間,而對方沒有在還款日內還款可主張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老賴”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名詞。
1、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有以下經濟方面的后果:
a、如果是強制執行,除了承擔執行費用,從法院判決的履行期結束后第一天開始,每逾期一天支付,加付每日萬分之1.75的預期利息。
b、如果是達成執行和解后履約,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2、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債務人,尚未起訴到法院,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原來借據中約定利息的,可以按約定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年息24%;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收取違約金,當然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原則上約定還款期限內債主不能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但是超過約定期限的可以按每日萬分之1.75主張逾期利息。
未約定利息的借條,債權人不能在要求還款時向債務人索要利息。所以每個月實際支付的利息應該算作還款本金。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借條中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條,借款人在約定借款期內不用支付利息。但對于無息借條,借款人到期不還(約定還款日期的)或經催告不還的(無約定還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償還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
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利息月付,并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注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后,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
1、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償還利息,但可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比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但約定還款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期滿后,債務人沒有及時償還,債權人起訴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期滿后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3、逾期利率一般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敖ㄔO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系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質屬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于違約方占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