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公司和法人有關系嗎_可以起訴公司和原公司法人嗎?
特邀律師
你的問題有點模糊,用詞不準確,我給你分情況,一一分析,
第一,分公司是沒有法人代表的,只有負責人。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只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承擔責任。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二,員工告公司,你指的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 如果是總公司,那么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和你朋友無關。如果告的是分公司,就要看欠款的情況是否與分公司業務和責任范圍有關。如果有關系,那么就由分公司負責。在此情況下,要看這個責任是否屬于你朋友任職期間的問題。如果朋友的確有履職方面的問題,那么分公司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第三,即便是分公司追究朋友的責任,也不得影響分公司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這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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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起訴個人,跟公司就沒有關系,因為公司屬于企業法人,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個體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是人,而是一個組織,公司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制企業來說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我們通常說的一把手,如董事長,執行董事等,因此,變更公司法人應為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為逃避債務而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作法是完全沒用的,因為公司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該公司的代表人,他只對他負責的公司承擔責任,不對其他公司或個人承擔責任;要起訴也只能起訴該公司,正如俗話說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三、能否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有何依據?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是不能追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不管是前任或現任法定代表人)。但以下情況可以追究:
1、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前法定代表人轉移、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可以將前法定代表人作為第二被告人起訴。
2、如果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公司會設置法人,有限公司是公司承擔注冊資本及公司資產內的有限責任,與法人、股東個人資產無關。
告公司,也就是告法人。現實生活中,總有那么一些人分不清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就是法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是由公司承擔責任,拖欠工資只能告公司,不能告法定代表人。
訴權比較廣泛,是否可以起訴公司和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看起訴人與訴之間有沒有利害關系。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公司,但不能直接起訴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作者知道,設題者混同了公司法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這二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就公司法上的法人,特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這些公司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公司的投資人,或者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人本身,因“法定代表人”這個概念中有一個“法”字,許多人混同了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概念。公司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法人的意思需要由自然人組織的機構來完成,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會下的一個自然人,通常情形有由董事長擔任。該自然人就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從某種意義上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也被法人吸收。如,法定代表人作出逃稅行為,公司法人需要承擔行政罰款或者罰金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不能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求償。但是,公司可以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如,法定代表人駕駛機動車談業務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能向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直接要求該法定代表人賠償。實踐中,不排除直接起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果單獨起訴法定代表人,訴訟的結果可能就是駁回起訴。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一般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