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的可以優先受償嗎_不同擔保方式優先受償有什么順序?
特邀律師
物權法規定了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后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債務人按照約定還清本息,對擔保人沒有影響;但是債務人逾期不長話,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會要求擔保人還款。附物權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題主的問題轉化為法律語言可以表述為:債務人財產與第三人抵押財產,在債務清償過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順位?
根據《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在債務清償過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就第三人的抵押物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
※法律規定——《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此外,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存在兩個以上抵押擔保的,比如既有債務人抵押擔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擔保,或者存在多個第三人抵押擔保,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債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權。
只有在債權人明確表示放棄對債務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時,其他抵押人才有權提出在債務人抵押財產范圍內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
第七十五條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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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中的:“優先”當然是有相對性的。比如:該房產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該公司如果破產的話,抵押權人就該房產就比其他一般債權人有優先權。再有,一個房產上往往成立多個抵押權,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就優先于登記在后的。這就是“優先”的意思。至于質押情況下,使用價值抵押人是無法實現的。
此條文的解釋是擔保人不但為這個企業作了擔保,并且已經履行了擔保人的義務,(就是說擔保人已經替企業歸還了借款)這時候他就有優先清償權。不是所有的擔保人都有優先清償權。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