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無過錯原則_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
特邀律師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
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guī)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含義,主要不是根據(jù)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jù)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zhì)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追究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無行為責任”。合同法的立法原則,基本是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主要基于以下立法本意: 首先,從責任構成上,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不考慮其是否有過錯。其次是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于促使守約方的利益實現(xiàn)。再次,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無閉封的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一般都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可免予承部分或全部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傳統(tǒng)觀點認為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的依據(jù),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fā)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
在違約中適用無過錯原則,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創(chuàng)。早在《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jīng)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guī)定。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歷史上是有先例的。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xiàn)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主要就是指的合同當事人的一方不完全或者不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從而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fā)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zhì)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guī)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質(zhì)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jīng)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jīng)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jīng)濟責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xù)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綜上可知,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賠償實際損失以及全面履行這四個原則。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律圖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關于嚴格責任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簡單說就是只要違約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條就是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侵權行為應當是有過錯的,特殊情況比如環(huán)境污染事件就不要求過錯。這個不用理解記住就行,慢慢就理解了。關于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子,必然1向2買了一件物品,2應當向3買之后再賣給1.如果3不能交付物品,2也應當向1承擔違約責任,不能以3違約來抗辯1的訴求。
合同責任適用嚴格責任,不論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你好,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原則,毋庸置疑。這不同于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