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放低于最低工資標準_如果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怎么辦?
特邀律師
職工未提供勞單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支付給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規定:非勞者原造單位停工、停產工資支付周期內用單位應按勞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者工資超工資支付周期若勞者提供勞則支付給勞者勞報酬低于低工資標準;若勞者沒提供勞應按家關規定辦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你應當先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反映,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可以主張補足差額,解除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最多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責令按應補足的差額的50——100%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求助,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但建議先向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主張補足差額并要求按差額50——100%支付賠償金(只有限期內不改正的才能主張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按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公司發的實際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先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如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