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簽合同違法的嗎_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一、不清楚你說的勞動協議是什么格式和內容?
二、目前,關于用工形式,只存這幾種:
①勞動合同工:即簽有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人。
②勞務派遣工:與中介派遣公司簽定合同的工人。
三、其他勞務關系:
①承包制:以組織或個體形式去承包一定工作量。
②雇傭制:如保姆與雇主關系。
③勞務關系:臨時為雇主干活的關系。
不知道你與公司的真正關系是哪一種。如果你公司是經真規手續進行了工商、稅務登記,并且已經產生經營活動,而你不是去干拆個屋頂、打個洞之類的臨時活、并且不是按月考勤計勤,則屬于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協議。
反之,則一定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不簽屬于違法行為。可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區別:
1、勞動關系:要考勤,有作息時間,接受公司各項制度約束和管理,并按月發薪。
2、勞務關系:不考勤,沒固定作息時間,不受公司制度約束,干完活結錢或分階段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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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員工就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只要員工在該單位實際工作,就應當視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其實只要單位沒有存在其他的違法行為,即使有時候不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影響也不大。但是既然法律規定了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在一年之內,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工資。
但是往往即使員工提出這樣的要求,用人單位也不一定會支付,所以可能協商不成,如果員工想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員工無法在該單位繼續工作。那么員工如果以此來作為離職理由的話,除了要求雙倍工資外,還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還存在其他的違法情況,例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的等,都可以在提出仲裁的時候一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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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多大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一直支付到一年(共11個月),也就是相當于勞動者干了12個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3個月的工資。
其次,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滿一年后的工作時間,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主張二倍工資的越來越多,尤其是出現很多死磕派,故意不簽合同,正好干滿12個月,然后拿23個月工資走人。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合同,用人單位最好不予錄用,否則風險由單位承擔。
這個公司根本就不是一個正規的公司。如果不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了征議,和事顧等等問題安什么依據處理。那就的習留糊涂的處理嗎。那肯定是甲方占有事了,員工還能怎嗎辦。如果你想跟,樣的單位上班嗎,最好是一天一次開工錢,干一天說一天,能干責干,不能干了就近快走人,另去尋求工作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