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勞動合同重簽_公司改名字了勞動合同是否要重簽?
特邀律師
有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是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簽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的名稱變更了,但在法律上,其法律主體并沒有變更,其權利義務是延續的,即使名稱變更了,變更后的公司仍然承擔要名稱變更前的權利義務,之前已簽訂的合同,仍然要繼續履行。因此,如果合同簽訂在前,公司名稱變更在后,無須重新簽訂合同。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至基礎上重新簽定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在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產生主體變更時,原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業沒有發生合并、分立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
公司更名是你老板的借口,千萬不要相信,這其中肯定有問題,公司只是更個名而已,為什么要求員工退工呢?你也沒說出是否全部員工要退工,如果是全部退工,有可能你老板的公司不再開,騙你們辭職了,可以不用賠償你們的損失,自己到時吃啞巴虧了,若不是,只是要求你或幾個人退工,很明顯是老板想炒你們了無論怎樣不辭職,等老板炒,還能有賠償,謝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