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終止重簽_公司更換名稱簽離職和重新簽合同這是合法的嗎?
特邀律師
有沒有賠償要看具體情況還要看你是否想繼續工作下去。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有經濟補償可以雙約定,如果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據39條外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新組建的公司可以與你不再在任何關系了,當然可以不讓你到新公司上班了。
二、非因勞動者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連續計算工傷年限。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于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給大家推薦 一下,本人根據10年處理勞動工傷案件的經驗編寫的《勞動法咨詢勞動賠償處理實務指導》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司法意見。和勞動爭議程序技巧,勞動仲裁,法院訴訟的要領。大家可以學到很多法律知識和實務技巧鏈接https://learning.snssdk.com/feoffline/toutiao_wallet_bundles/toutiao_learning_wap/online/album_detail.html?content_id=6753050635953766660
公司變更名稱,要求職員重新現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多此一舉。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復制簽訂,沒有必要。如果想增減內容,是另有隱情,也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公司變更合同,職員不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那么司為什么提出重簽合同呢?大致有這幾種領導集體意念:
更名開張,以表新氣象;體現領導有權,故意作秀;想調整職員,以示警覺;想增減有關內容。尤其是最后一條是想趁更名之機而變更領導主張,是完全錯誤的!
職工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拒簽更換的合同。若職工不簽,公司以原合同作廢,或者借勢侵權,職工可集陣簽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訴,以求合理解決。
1、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變更,可簽訂補充協議,也可在原勞動合同上更改雙方簽字蓋章。
2、如果一定要重簽勞動合同,應當從重簽之日為勞動合同起始日,在新勞動合同中注明原勞動合同在 年 月 日終止。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至基礎上重新簽定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在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產生主體變更時,原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業沒有發生合并、分立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
依然有效。
題主中的“公司法人”,應該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依舊是原來的公司,僅是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人進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稱變更,無論名稱如何變更,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可能認起來費點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碼,如同人的身份證編碼,無論名稱怎么變,在大陸地區怎樣遷移,公司馬甲換了,但還是那個公司。況且,從工商登記那里,從公司成立到變更到遷移,一切都會有痕跡。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工商登記系統能找到證據,從勞動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據,想賴也賴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當然,如果簽新的勞動合同,應當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另外提醒的是,盡管法理上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實際上不影響。如果像特沒譜那樣,那我們只能維權了。
謝謝邀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33條、34條,不管是法人變更、還是主體變更、合并分立等,勞動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單位硬要你重新簽,你也是可以簽這個合同,但是你應該告知勞動合同法33、34條內容,加班費還是要給的,不能賴掉。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計算方法不同工時制是不一樣的,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均有不同,若不是很明白,歡迎交流和留言。
大凡田,16年HR,專研勞動類法規,悟職場,覓洞見,樂分享。
合同內容變更,合同日期不用變,還是原來日期
自己身體原因,單位讓主動辭職也合法。你也可以原因不辭職,繼續工作。如果工作不勝任,勞務派遣合同,最后單位是退工回派遣公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名字變成張三還是李四,公司本身沒有變,只是公司的對外稱謂變化而已。公司名字的變更在法律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寫離職和重新簽合同,法律效果就是讓你以前的工齡歸零。這樣在解除勞動關系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以前的工齡不算。
公司這么做,就是利用勞動者不懂法,規避工齡,想在以后解除勞動者的時候少賠償。所以,勞動者要注意,一定不要寫個人原因離職申請。
我是竇律師,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關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