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續簽勞動合同年限_勞動法關于續簽合同的規定?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這個問題勞動法并未明文規定,通常,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已經連續兩次簽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要注意此前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為同一個,部分公司以不同的公司作為簽約方以規避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是雙方的自主權,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如你所述,臺資企業的不續簽合同并不違法,但應當按你2008年元月起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勞動部當時的規定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簽一年合法,第三次簽訂合同簽一年必須勞動者同意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是連續簽訂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我看了前面幾位的回答,發現其中或多或少都有不妥之處,我想借機補充糾正說明一下,讓題主能更加清楚明白。
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合同到期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嗎?
可以非常明確肯定的告訴題主,單位是絕對不可以的!具體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本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過從題主的說法中“到期”,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題主簽訂的依然是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這個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題主主動提出簽訂的,那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欺詐行為,這個已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是無效的,至少是屬于部分無效合同,也就是合同約定的勞動時限,是屬于無效的,其他合約條款依然有效!
只要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沒有合同到期這一說法,也就不存在用人單位繼續簽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了。只要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便是違法行為,必須給予經濟賠償金!
這里有兩個地方題主應該引起高度重視與注意。
①、每次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是你主動提出要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嗎,還是單位主動提出的?
因為這涉及到這個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此合同有效,若是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的,則是無效合同!
②、《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如果你已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合同,以后的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題主的這個合同即使到期了,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事實上,你的這個固定期合同已經不被法律認可了,只能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又該怎么辦?
1、如果用人單位非要以固定期合同來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題主必須堅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n(n+1)月工資。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便是n+1,否則是n月工資。
2、畢竟題主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就這樣隨便打發,讓人難以接受,題主要盡可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經濟補償金2倍執行。簡單點說,就是前面的2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即2n(2n+1)。
不過通常用人單位不會輕易給予支付賠償金,往往會走仲裁與訴訟之路才可能實現,因此相對很麻煩。
這里題主需要先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不成功,就要先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決前面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無效。這一步十分關鍵,只有先否定后,才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3、所以,題主應該提前做好下面兩點證據材料收集。
①、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最直接的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清單。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隨便解除合同,違反《勞動法》的紙質材料,例如:解除合同告知書、通知單,或者是人事談話口頭告知(這里最好是錄音或視頻),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這些材料證據在走訴訟途徑時,將會被要求提供,因此要提前準備為好。
4、賠償金的獲得途徑與方式。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賠償金最好是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走仲裁訴訟將會非常耗時耗力,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當然也可以委托律師處理,那就簡單多了!
注意,如果公司沒有給題主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或者是賠償。
當然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將來老了才會有一份保障。因為你只要交滿15年,便可以享受了,現在已快差不多了。所以,最好是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這十多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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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合同期限應該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確定,不能單方面決定簽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沒有經濟補償。自2008年元月1日起,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沒有補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支付年限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