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簽聘用合同嗎_公務員錄用后簽合同嗎?
特邀律師
不用。參公事業單位是用崗位目標責任制管理,他們的身份是參管的公務員,不用簽合同。
公務員聘任合同是指機關經過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式聘任公務員,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應聘者所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勞動關系的證明。公務員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這是決定聘任制公務員取得公務員身份,行使職權完成工作并取得報酬的期限,也是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實行管理和約束的期限。公務員聘任合同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來確定合同的期限,但是《公務員法》對期限的上下限做了規定,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如果期滿根據工作需要,還有繼續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簽訂聘任合同。對于聘任制公務員也可以約定試用期,由于聘任制公務員一份合同期限最長為五年,如果像選任制和委任制新錄用的公務員一樣規定一年的試用期,則適用期過長,因此《公務員法》規定雙方可以在一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限內約定試用期。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終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滿,由于法定事實或約定事實的發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終止。解除聘任合同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導致當事人在權益上的損失,因此必須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還需報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備案。
如果不是考的聘用制公務員是不需要簽合同的,但有5年服務期的要求。 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屆時考核合格,即給予轉正定級。
公務員打破“鐵飯碗”實行合同制勢在必行,大勢所趨。
工廠用工制度改革,由工人變員工,一字之差天壤之別。外國公務員老早就是合同制,鄰居越南也正在改革公務員制度。
任何制度有利就有弊,就看利大還是弊大?
公務員目前不需要簽訂合同,只有聘用的才需要簽訂合同,公務員屬于錄用,而企事業單位屬于聘用,所以這也導致公務員如果出現和錄用其的單位發生矛盾,不受勞動法保護,只能由公務員法來調整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屬于招聘性質,簽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酬。事業單位有編制的職工,現行途徑只有一個,即參加由國家和各省舉辦的事業單位考試,考試合格并被事業單位錄用的,具有事業編制。
編制是大鍋飯,汗澇保收永不下崗。合同制是合同到期可隨時解除合同,下崗代業或自謀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