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_公司可以直接與員工簽勞務合同嗎?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金融團隊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雖然,您和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還要根據具體用工形式來分析確定你們之間事實形成的何種法律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需要符合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如果構成勞動關系,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調整,勞務關系雙方可以簽訂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合同到期公司無需支付補償,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勞務合同到期無續用工需要提前通知。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你首先需要確認與公司間建立的是何種關系?其次才是衡量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1、屬于勞動關系時,需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合同到期后,雙方都可以終止,但公司不再續簽時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不是勞動關系而簽訂的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公司無需為你繳納社保,合同期滿勞務關系終止,可以隨時離開,也沒有經濟補償。發生糾紛,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而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3、如果屬于勞動關系但卻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除應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外,還要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如果公司不再續簽合同,還需要根據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實際上,只要你仔細研究一下2018《勞動法》,你就會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那就是,只明確了[勞動合同]的存在,而沒有任何關于[勞務合同]的內容。
是勞動,不是勞務。白紙黑字。
也就是說,2018《勞動法》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只有勞動關系這一種關系,而不存在什么所謂的勞務關系。哪怕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也叫做勞動合同。(詳見2018年《勞動法》第20條)
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一種關系,也就是勞動關系,那么,又何來[勞務關系]這種說法呢?
說白了,這是勞務派遣公司的一廂情愿。勞務派遣公司本來就是一個與時代脫節的舊事物,2018新《勞動法》里面,根本沒有派遣公司的位置。
而且,2018新《勞動法》第46條,就已經明確了同工同酬,這是識字的人都能看得懂的,法律有他的尊嚴,絕不容許任何一個派遣公司的懶漢站出來說派遣工好吃懶做,沒資格享受同工同酬云云。
你說派遣工好吃懶做,那你作為派遣公司的人,你敢不敢跟派遣工換一換,就換一天,你看你頂得住嗎?你有派遣工一半的本領嗎?我們就是能夠看到派遣工在各行各業揮灑著汗水,埋頭苦干著,拿著微薄的收入,心里流著血。但是,我們誰看到派遣公司的人干活了?
所以我覺得,2018《勞動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我們應該去弘揚它。同時,我們可以借著弘揚[2018新勞動法]這個機會,去期盼更加完善的,并且與勞動法相互呼應的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
應聘的企業有用工自主權的,可以直接與員工簽合同。用人需要其上級公司審批的,則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