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如何排除父母的繼承權_子女能撤銷父母的遺囑嗎?
特邀律師
無稽之談!男女平等、權利、義務,應該充分體現在遺囑里!老年容易糊涂,應盡早立遺囑!給子孫們留下:公平合理+激勵奮進+和諧的太平天國!!!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看該房產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還是屬于你父親跟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通常情況下,如果房屋是婚后購買的,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證上只有你父親一個人的名字,并不代表產權就屬于你父親一個人的。
如果房產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那么你父親可以訂立遺囑來自由處分,如果遺囑當中已經明確表示房產只歸你一人所有,那你母親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父親只能處分屬于他的一半,屬于你母親的那一半,你父親是無權處分的,即使處分了也是屬于無效的。
另外還要看你父親遺囑的內容寫的是否清晰,應當明確寫房產歸你所有,而不是說你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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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有錢的人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子女因遺產繼承而產生糾紛,就會在自己頭腦還清醒的狀態之下事先立好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明細劃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因為措辭不夠嚴謹而產生歧義,最終被判斷無效。
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清楚,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那么在立遺囑之人去世之后,就有可以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正規遺囑包涵的內容如下:
1、立遺囑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等以及證明身份的證件;
2、立遺囑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信息;
5、遺囑收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6、對財務等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7、遺囑處分的財政狀況,包括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情況;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
9、有遺囑執行人的,要寫清楚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
10、遺囑制作的時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滿足以上10條內容的遺囑才能稱為具有法律效能的遺囑。所以說遺囑是嚴謹的,要想做到財產的分配嚴謹就不能寫“所有財產歸誰”這樣的話語,要把名下的財產進行明細化處理,再把每一項財產細分到遺產收益人頭上,就不會出現歧義。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有這方面需要的朋友帶來幫助!
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
法海一粟認為,討論本問題,需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父母死亡之前;二是父母死亡之后。
1、父母死亡之前。
(1)父母自己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一般而言,父母死亡之前,應當由父母自己決定是否撤銷自己所立遺囑。另外,根據上引規定,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比如說,父母產遺囑將房子指定給甲子女繼承,但是,父母在活著的時候卻把該房子買了。這種行為,就視為父母撤回了所立遺囑。
(2)子女代為撤銷。子女不能代為撤回父母的遺囑。不過,如果父母已經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代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如父母是受欺詐、脅迫而立的遺囑等。
2、父母死亡之后。父母死亡之后,也不存在遺囑撤回的問題。但是,女子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認父母的立遺囑無效的,或者請求確認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總而言之,女子是不能撤回父母的遺囑的。即便遺囑本身存在問題,那也是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是遺囑撤回的問題。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只要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在現實生活中辦理繼承過戶需要一些手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自己書寫遺囑,約定自己的個人財產如何分配。但是,自書遺囑除了要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外,還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這些形式要件包括:必須為本人親筆書寫、注明具體的年月日、親筆簽名。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任缺其一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夠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具體手續有以下四步:
- 到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給他們注銷戶籍,并辦理死亡證明;
- 拿著父母的遺囑和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最好帶上你的姐姐,讓她當場做出同意該遺囑的聲明);
- 拿著繼承公證等證明文件,到該房主管的稅務所,辦理相應的免稅手續;
- 帶上父母的死亡證明、繼承公證、免稅憑證等以上文件,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的過戶手續。
目前,通過繼承的方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用花什么錢,除了辦理繼承公證時要花一筆公證費外,其他環節都是免費的。不過,根據最新的有關消息,以后辦理繼承公證也不再收費,這無疑是個重大利好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