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警立案還是公安_醉駕交警可以不立案嗎?
特邀律師
輕微醉駕沒有犯下什么嚴重的后果可以不立案,但是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無論是酒駕、醉駕、毒駕以及超載超員等駕駛行為,均屬于危險駕駛行為,由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主管。但是這些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所以廣義上說也屬于公安部門管理。
醉駕一律送到看守所關押,檢察院會很快批捕,法院判刑都是拘役6個月,進了看守所就是檢察院處理,公安局無權利壓下來。
不能,應當折抵。但與交警說清可能是件難事
行為人酒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拘留、罰款。酒駕當然包括醉駕,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了危險駕駛罪,需要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對行為人判處拘役和罰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定不對行為人再適用拘留的行政處罰,其理由為《刑法》第44條規定了拘役刑期的折抵制度,但刑法并沒有規定罰金的折抵,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即便法院判處了罰金,仍可以繼續罰款。
公安交通部門不對行為人再予以拘留是通過當然解釋得出的結論,即,對“羈押”進行了擴大解釋,因同一行為被行政拘留,法院判在量刑時折抵,公安交通執法機關理解為當然不能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事實上,當然解釋僅僅是提示條款,或者稱注意條款,當然解釋在公法領域只要不違反禁止不利于當事人的類推,應當廣泛適用,而公法不禁止有利于當事人的類推。
行為人既然因醉駕行為已被國家機關處罰,另一國家機關應當尊重該機關的決定。《刑法》第44條提示法院尊重其他國家機關的決定,相反,其他國家機關也應當尊重法院的決定,對同一性質的處罰應當折抵。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罰金與罰款均是國家機關對醉駕行為人作出的經濟上的處罰,相關國家機關在作出罰金與罰款時應當折抵。
由于我國的行政、司法人員習慣了望文生意的執法,說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能不是易事,倘若相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判處刑罰后,再對行為人予以罰款,行為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能夠達到目的,作者也沒有把握,僅是在理論上作出了上述闡明。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醉駕交警是不立案的,只會處行政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2、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3、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4、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5、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