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投資人是否出資_借款和投資如何判定?
特邀律師
創業不易,初期關注的是公司如何活下去的問題,很多股東都沒有太多關注公司投資款的規范化問題,特別是不少企業將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混用形成混同現象,公司如果要長遠發展對于當前公司治理不規范的問題就要特別關注,有股東認為是投資款,也有股東認為是借款,出現爭議影響公司的運營管理和工作效率。涉及股東出資的一定要通過出資人賬戶轉賬至公司賬戶并在附言欄標注“投資款”三個字,否則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一般不能認定為“投資款”,也就是說這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留有瑕疵,將來股改就需要整改,建議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資金往來一定在原始憑證中標注清楚是投資款還是借款進而規避風險。
貨幣出資到位應符合以下兩點:
1、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認繳的時間和認繳的金額足額出資;
2、該出資的金額應當全部進入公司的賬戶,且用途為“投資款”或“出資款”等。
貨幣資金到位不應看形式,更應該注重其實質
上述出資到位后,短時間又將資金以各種名義全部或大部轉出,個人認為實際為股東抽逃出資,實質上并沒有出資到位。如果股東出資后,又將款項轉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實質為抽逃出資或抽逃出資之嫌疑。
1、款項以股東的名義進入后,然后全部或大部分款項轉出至股東或非股東。
2、轉出的款項,非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必須。
3、轉出的款項,若以向外借款的形式出借,公司未收到符合市場利率的資金使用費或無使用費,且款項也沒有回歸的真實意圖或跡象,或者借款人沒有還款的真實意思,也沒有還款的動作。
4、轉出的款項,非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理財。
5、進入的款項,公司用大額的資產或費用發票來對沖,而這些資產的采購或費用的發生不是公司經營所必須,也可能實際上這些資產的采購或費用并未真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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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是否到位,不僅看其形式,更應看其實質。
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后,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一、權益不同
借款是債權,投資是股權。
二、收益不同
借款收的是利息,投資收的是紅利。
三、形式不同
借款打的是借條,投資開的是股權證。
四、結果不同
借款需返本,投資不需返本。
五、參與度不同
借款人不參與借款方的生產經營管理;投資方可以參與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管理。
六、法律責任不同
借款人與借款方沒有法律連代責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存在法律連代責任。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應該簽訂有書面合同。實際出資人委托名義出資人持有公司股份,發生糾紛的應以合同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如有法律問題可關注頭條號:上海離婚房產律師,私信免費咨詢。黃勁夫律師回答,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