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沒給殘疾人保留份額_公證遺囑沒有給殘疾人遺產份額?
特邀律師
本人今天正好學習了繼承法的有關條款,回答這個問題算是有點心里有數,回答的內容相比以往有關繼承的話題會專業很多,當然了具體涉及法律的問題以執業律師的解釋為準,尤其以法院判決為準。
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我們可以看到,最優先執行的是撫養協議,然后是遺囑,然后才是法定繼承,因為本題提到沒有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估計也不會有撫養協議,故而不做分析,所以父母去世后,如何分配遺產,需要走法定繼承為主。
但是現實中,有可能會按照道德的標準分家產,由家族德高望重的人,或者由舅舅主持,這個不是法律,但是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中又是影響深遠。
先分析法律如何約定遺產的分配。
父母去世后,有繼承權的人有父母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這里估計祖輩已經去世,也不分析了,我們就談談三個子女該如何分配財產。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們看到,法律首先是規定平分,然后是要適當考慮照顧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故而有了這個條款,有殘疾的子女是可以適當多分的。
但是現實生活總是那么復雜,如果簡單地一句依法辦事就可以解決,那么世界上就不需要警察和法院了。
現實中,這個殘疾的子女是什么級別的殘疾,是否癱瘓在床的殘疾,還是僅僅一些小傷,大家知道,輕微的殘疾是不影響生活的,也有自己的生活來源的,那就無需多分。
進一步分析,這個殘疾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如何呢?也是要考慮的,如果殘疾人子女本身有收入借口自己生活不便不贍養老人,可以少分遺產的。
再進一步分析,這個殘疾人子女年齡婚姻如何?是否成年,如果該子女尚是未成年人自然要照顧,如果已經成年,那么殘疾人子女自己是否有家庭?是否有子女呢?都是考慮的因素。
在這些分析的時候,有時候就需要祭出傳統文化的分家大法了,由家族德高望重或者舅舅等來主持公道,大家一起協商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的,那就需要起訴了。
當然了,作為兄弟姐妹,真心不希望走到那一步,建議大家好好協商處理,妥善分配遺產。
怎樣的遺囑才算有效
我國《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并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如果能證明該遺囑是根據立遺囑本人的意愿所寫(即該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且有老人本人簽名(有無老人的手印不重要),一般是認為有效的。但也有特別情況,比如:
1、在立此遺囑前,立的有公證遺囑,且沒有將公正的遺囑進行公正撤銷的,應該以公正遺囑為合法遺囑,該遺囑無效。
2、其它合法繼承人能夠拿出其它遺囑(即遺囑不止一份),則后立的遺囑有效。
3、若有證據證明兩位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4、若有證據證明兩份老人在立此遺囑時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則其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其它情況,一般是可以認定該份沒有公正的遺囑有效的。
隨著科技的發展,又出現了錄像、打印等形式的遺囑,這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歸結到前面5類里去。
立遺囑時,為保證真實有效,務必做到規范。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個一般沒問題。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注明日期。記得簽名、按手印,不然還得去字跡鑒定,很麻煩。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注明日期,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要簽名。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立的,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種情況可能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1. 找親戚等熟人當見證人。
很多老百姓立遺囑的時候,以為只要找人見證就行了,所以往往找最容易找到的,比如家屬、親戚、好友等。要知道立遺囑的見證人必須是毫無利害關系的,而且要2個人以上,如果其中1個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遺囑就無效了。
利害關系的范圍很廣,比如和繼承有關系,比如有債務債權關系,一切有可能影響到財產處置的關系都不行。
2. 先后立了幾個遺囑。
有的人先后立了幾個遺囑,都是真的,但內容卻不完全一樣,怎么辦呢?按照規定,時間存在先后的,一般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存在幾種不同形式的,比如有錄音的,有代書的,有公證的,則無論時間先后,以公證遺囑為準。
3. 遺囑里包括了別人的財產。
有的老公立遺囑,以為自己家的東西都是自己的,都有權處置,忽略了老婆也有份。按照規定,遺囑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如果里面包含了部分別人的財產,這部分無效。
殘疾人有低保,遺囑還要保留其份額。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所謂最低保障,就是只能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這對于一個殘疾人來說,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在分遺產立遺囑時,如果家有殘疾人,一定要為殘疾人留必要的份額。 《繼承法》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該殘疾人的情形此規定,遺囑人所立遺囑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分配遺產時,應當給該殘疾人“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