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遵循_國家秘密事項應按照什么確定密級?
特邀律師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一、不詢問、閱聽、記錄不該知曉的國家秘密事項;不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嚴禁密電明傳、明密混用。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領導干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國家秘密。
九、非經批準,不得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在出國、出境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密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到保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準確、適當地確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確保國家秘密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并采取相應保密防護措施的重要保障。第一款規定確定知悉范圍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工作需要原則。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首先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簡單地把知悉國家秘密視作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將工作需要作為知悉國家秘密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則。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把知悉范圍盡量限定到最小。第二款規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最終限定到具體人員。只有限定到具體人員,才能使國家秘密切實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針對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發生后及時準確地查處。根據本款規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產生機關、單位無法將知悉范圍限定到具體人員的,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應當限定到具體人員。第三款規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之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機關、單位負責人的批準權限,僅限于對本機關、本單位人員,而且要以工作需要為前提。對于原定密機關、單位明確要求不得擴大知悉范圍的,知悉范圍需要擴大時,應當征得原定密機關、單位的同意。
定密責任人在職權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知悉國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國家秘密。知悉國家秘密的原則是:根據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級別的高低來確定知悉國家秘密的范圍。確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保密工作的關鍵環節。《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接觸范圍提出了原則要求。規定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或機關、單位的范圍,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限定。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由其主管領導人限定本機關、單位的具體接觸范圍。同時還規定,工作需要時,上級機關可以改變下級機關、單位限定的國家秘密接觸范圍。目前,有些機關、單位以行政級別作為知悉國家秘密的條件,致使一些不應當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知悉了國家秘密,擴大了知悉范圍,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應當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卻不能知悉,無法開展工作。因此,各機關、單位在定密工作時,應當以工作需要為原則,及時、準確地劃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范圍。這個范圍如何介定或限定呢?
一、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限定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工作需要原則。這是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基本原則,應當嚴格執行。
2.最小化原則。這是限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一項重要原則。
3.具體化原則。這是保證保密責任落實到人的制度保障。
二、限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注意的問題:
1.注意區分接觸范圍和知悉范圍。
2.注意區分知悉范圍變更與密級、保密期限變更的不同。
3.注意區分保密法第十六條與第十八.條有關國家秘密知悉范圍規定的不同。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