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有可能不立案么_輕微醉駕公安局可以不立案嗎?
特邀律師
【每日講法觀點】醉酒駕駛,沒有發生事故,符合一定的條件,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的。
醉酒駕駛構成什么犯罪?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可是還是有部分人懷揣著僥幸心理,喝多了酒還要開車,甚至達到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0mg/100ml起)。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規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如果駕駛機動車的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全部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醉酒駕駛能否不起訴?
刑法中的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等。
(一)法定不起訴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犯罪已經經過了追訴時效的;
- 特赦令免除刑事處罰的;
- 按照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第3條,就針對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對于這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要求綜合考慮醉酒的程度、道路、車速、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表現等進行量刑。對于那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對于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三)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一次補充偵查,證據不足,可以不起訴;退回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不足,應當不起訴)
總結
醉酒駕駛,又沒有事故,檢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還需要看醉酒的程度、駕駛行車的速度、認罪悔罪的表現等。
如果雖然醉酒駕駛,但是既沒有事故發生,醉酒的程度也比較輕,行車速度也不是太快,認罪悔罪表現比較積極,一般來說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輕微醉駕沒有犯下什么嚴重的后果可以不立案,但是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醉駕入刑法定,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本身就是一個公訴機關綜合全案作出的一個刑事處分結果,該處理決定也是基于其客觀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后果不大,嫌犯認罪悔罪,主觀態度較好依法作出。其罪刑責雖未經法院審理、判決,但公訴機關在職權范圍之內可以依法給予其《不起訴決定》。需要明確強調的是,其醉駕被查處,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事實行為客觀存在、其本人認罪伏法的主觀態度是不起訴的“前提”毋容置疑也需記錄在案,公訴機關對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代表其所涉犯罪事實被抹除、其所涉刑事犯罪罪名被削除、相應刑事責任被免除。故而通俗的講,本案在偵查、公訴機關是有“案底”的。
二、因為這個不起訴決定不代表給其銷案銷罪銷責,所涉罪案依法結案后,案卷依法歸檔留存。本人有這個罪案記錄在,無犯罪證明無從談起。
三、其本人涉罪本人擔責,不會對其子女或其他近親屬造成法律影響,其直系血親、三代內近親屬如遇政審,也應據實填報審查材料。
醉駕一律送到看守所關押,檢察院會很快批捕,法院判刑都是拘役6個月,進了看守所就是檢察院處理,公安局無權利壓下來。
不可以,首先醉駕就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沒有事故只是情節輕微,并不能逃避處罰。嚴重的甚至涉嫌危險駕駛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是刑事犯罪,而不是拘留這么簡單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