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什么一律平等啊_民法總則自然人的規定有哪些?
特邀律師
英國法學家波洛克說過,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實質(事實)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內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受憲法和法律約束,不允許有超越法律規定的任何特權;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實施法律、執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條件下公民具有獲得相同權利的資格,并不表示行為能力上的平等。可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并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實施法律時,司法、執法、守法的平等,這并不意味著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首先,在我國,那些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與法律的制定;其次,社會主義法律是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現,我們在制定法律時,明確保護什么、反對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都是從廣大人民的利益出發,并不反映少數敵對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會主義的法律剝奪少數敵對分子的政治權利,也表明法律本身并不是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并非任何人都享有立法權。法律面前雖然人人平等,但始終有些東西臨駕于法律之上。~~~~(>_<)~~~~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