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_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您好,根據我國新通過的《民法典》,協議離婚的確是有了冷靜期的規定。但是民法典目前雖然通過了,還沒有正式生效,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也就是說,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協議離婚的,還是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而現行《婚姻法》并沒有冷靜期一說。
所以在2020年協議離婚的,沒有冷靜期,直接去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即可。如果到了2021年,協議離婚就是有冷靜期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新的民典法對離婚的規定?
2020 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 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關于 離婚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礎上,新增了若干規定。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詳細內容如下:
一、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目前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新增規定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二、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此規定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納入法條)
三、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還增加了“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四、增加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五、新增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 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 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 予以登記, 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 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 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應當征得軍人同意, 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 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后, 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 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 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 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 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 如果一方生活困難, 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一) 重婚;
( 二) 與他人同居;
( 三) 實施家庭暴力;
(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我認為“離婚冷靜期”在原婚姻法中是沒有規定的,此條規定的出臺,核心是想解決當下離婚率逐年遞增的問題,防止很多人因為一時沖動而選擇離婚,但如果真要想從根兒上解決離婚率的問題,我建議不如將“離婚冷靜期”更改為“結婚冷靜期”。因為真要談到頭腦發熱就作出決定,結婚的決定更多來自于沖動。
當下社會,閃婚越來越多,很多人選擇結婚時,可能對婚后的生活沒有一個客觀的預期,以及兩個原生家庭如何共處,易律師建議的“結婚冷靜期”更像是一種婚前教育,很多人在婚前甚至婚后,都不清楚婚姻到底是什么,在教育體系中也沒有此類教育,大部分人只能根據自己父輩的經驗去摸索,當經驗不能解決當下問題時,矛盾日積月累,無法調和之時,很多人就會選擇離婚。
隨著民法典婚姻冷靜期的正式出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依然保留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就意味著一自愿離婚的當事人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終于要協議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墒菍Σ黄?,有30天的冷靜期,民政局在30天內不頒發離婚證。二,在30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不發證,不準予離婚。三,上述的30天過了之后,如果有一方不去領證的或者消失的,對不起,民政局依然不發證,雙方還是不準予離婚。4,這就意味著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的協議,只要兩個30天內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不出現,你的婚就是離不掉。專家說了這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為了自愿離婚的人設置了一個時間門檻,防止雙方沖動離婚,冷靜思考之后做出正確的抉擇。真的是這樣嗎?
離婚冷靜期非常有意義,是法又是情??!冷靜是一種以自我反省為主,換位思考的一種靜思,把沖動的言行過濾下,查查病根,好好擦擦眼,看清自己,認識事實。話題另指財產早有過婚姻法約定,凡以結婚為名索要高額彩禮房車等,然后短期內又以最簡單的感情不合等無理理由提出離婚的,為分財產,都視為詐騙婚姻,并且這個重點指女性。這也應該是離婚率高峰的一個輔助轉好的措施,肯定還會逐漸增加更新效更嚴厲的懲治辦法,否則繼續下去,哪還有家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