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是什么法人_公安分局算不算法人?
特邀律師
公安局是法人,屬于機關法人。 但是公安局的派出所不是法人。
公安分局是一個獨立政府部門,如果到其中工作,應該是到下屬的某個科室,工作上比較單純,都是針對相應的某一個方面開展,工作相對較少在一線,同樣也比較清閑,值班時間也短,相對輕松些按照正規來說,在比較大的城市,比如副省級或者地級市,有市一級公安局(叫xx市公安局),下面的區一級公安局(叫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這是比較規范的做法。但是現實中有個別地區的縣級市也設分局,那個分局也就相當于一個派出所,連科級都夠不上。
副處級別編制
1、南寧市西鄉塘區公安分局屬于副縣處級別編制。
2、分局局長是副縣處級別待遇,與一般地級市公安局副局長、副縣長、副區長級別相同。
問題是:派出機構有哪些,哪些部門派出它們的?
一、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代表黨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的機構,但不是一級黨政機關。
派出機構有以下特征:
(一)派出機構不同于黨政機關,是沒有屆次的,領導干部非選舉產生,由派出機關任免。
(黨的領導機關中共中央委員會及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國家政權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機關是有屆次的,領導干部由選舉產生)
(二)黨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黨政機關授予。
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
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辦理業務。
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后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
(三)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四)派出機構大多因管理需要而設,除地方組織法中對地區行政公署和街道辦事處的設置有簡單規定外,其他派出機構的設置尚無法律明文規定。
派出機構直接向委派機關負責,代表委派機關對外活動,其管轄事務及職權由委派機構決定,但在極少的情況下,派出機構的職權來自于法律的規定;如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在行政法上屬于派出機關,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二、黨的機關派出機構
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
如中共中央派出的工作委員會(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簡稱中直機關工委、國家機關工委);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各級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簡稱紀工委)、紀律檢查組(簡稱紀檢組);
地方黨委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工作委員會,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等(簡稱黨工委)。
三、國家政權機關派出機構,是指國家政權機關在其管轄的某一區域內設立的管理具體事務的代表機構。主要包括: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地區、街道辦事處、區公所工作委員會(簡稱人大工委)。
2、地區行政公署,簡稱行署;曾稱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簡稱專署;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政公署。
3、街道辦事處,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4、區公所,為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5、國家及各級地方監察委員會派駐機關部門監察組、監察室。
6、人民檢察院派駐司法機關檢察室。
四、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所設置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如國家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國家財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工商分局、工商所,稅務分局、稅務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等。
各業務部門的派出機構,一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公安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一類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規劃分局、環保分局、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