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還在該單位上班_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以后還能回單位上班嗎?
特邀律師
你好!從你的信息,可以判斷你已經獲得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法認定為工傷。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一、經濟補償金。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工傷職工提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 但是,對于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問題,全國各地判決不一致,筆者認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 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的,超過6個月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助金。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項補助由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用人未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的,降低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足差額。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限于你的信息和篇幅,作如上簡要分析。若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私信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入職工作,離職時也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題主與公司仍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說明勞動合同并沒有解除,也就是說題主還沒有拿到“離職證明”,在沒有“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下一家公司是不會愿意接收題主的,因為這樣會有法律風險。
重復用工
重復用工一般是指一名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重復用工的法律責任,但是《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在招聘新的員工時,會要求對方提供離職證明,以避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入職審查內容
企業在錄用新員工時,會對員工的入職背景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有以下三個步驟:
1.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材料;
2.通過員工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員工的前公司溝通確認員工是否離職;
3.與員工約定,若員工因離職與前公司發生經濟糾紛,由員工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題主一般不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即使通過了面試,在入職背景調查中也會露出馬腳。建議題主在拿到離職證明后再去辦理入職,這樣也不會給新公司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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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這要看以前為何會解除勞動合同,本人分析有幾種情況。首先,一般來說在國有企業不會輕易被解除勞動合同,過去由于生產任務不足,有些車間或員工暫作為下崗,一段時間后情勢轉好,又上崗的現象到時而出現。
二,個別員工原本在一車間或舉例在銷售部門工作,由于犯錯原因,組織上調其去二車間或后勤部門工作的情況也有發生。
三,某員工犯罪被判刑,那就自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既是刑滿釋放,一般也不會去單位上班。
在民營企業工作隨時都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但這是雙向的,原因多種,也許是單位辭掉你,或是你主動辭職。前一種情況,因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是處于被動,碰到生產任務不足或市場遠景不好,以后公司好轉了,你又是生產能手或業務熟手,當然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上班。
再則,過去在業務部門工作,與領導觀點不同,關系搞不好,僵局,主動辭職后,過段時間企業換了新領導,而你業務又熟練得心應手,新領導托熟人帶話給你,也就一拍而成,重新簽合同上班,皆大歡喜的事。
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或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