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構成要件的犯罪_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有哪些?
特邀律師
有個理論叫啥忘了,意思就是說“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目的是構成這類罪的要件之一是屬于常識之類的,所以就不再寫了;一個不太準的例子比如各種罪對主體都有要求(須有刑事責任能力),但都沒寫在法條上,和你問的大概是一個意思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刑法》分則第5章侵犯財產類犯罪這一類罪中,除挪用型、毀損型外,都是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主觀要件才能成立。 2、侵犯財產罪,包括13個具體罪名。依故意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為一下四種具體類型: 第一,公然強取型犯罪,包括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敲詐勒索罪。 第二,秘密竊取型犯罪,即盜竊罪。 第三,騙取型犯罪。即詐騙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一種類型又可以稱為強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種類型又可合并稱為非強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毀損型。即以毀損財物為故意內容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一、行為人是否存在虛假的承諾。這對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二、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償還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于投資經營,即使最后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蒙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后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為人的事后表現。行為人事后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之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辯解。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詐多端,到案后會使用各種理由為自己辯解。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就不構成犯罪。主觀方面就是指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客體。按我國刑法理論:主體,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態度,非法占有將受法律打擊,合法占有受法律保護、主觀方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刑法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構成必須符合4個要件,指的是犯罪的主觀故意非法是與合法相對的